類 別:耕地占用稅文 號:國三峽委發辦字[1998]6號頒發日期:1997-03-05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湖北省、重慶市人民政府,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移民開發局:
國務院頒布的《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三峽工程建設占用耕地,在壩區和淹沒區的,按應納稅額40%征收耕地占用稅。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搬遷和專業設施復建占用耕地和其它土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稅。該項稅款全部用于三峽庫區農村移民安置”。
為貫徹執行上述規定,三峽庫區移民補償投資概算總額400億元中(1993年5月末價格),已計列淹沒區占用耕地應納稅額40%的耕地占用稅9.27億元,已計入省、市資金包干數額之內,其中湖北省1.33億元,重慶市7.94億元,中央直屬單位0.1億元。這筆稅款按照《條例》規定全部用于三峽庫區農村移民安置后,必將對農村移民“搬得出、穩得住、逐步能致富”起到很大的促進作用。目前,這筆稅款的繳納與返還工作已基本理順。經調查研究和征求意見后,現對這筆稅款返還到縣(區)后的具體使用方向作如下規定:
1.用于農村外遷移民的生活、生產安置補助。
2.用于占地農村移民、縣城郊區農村移民的生產安置補助。
以上兩項補助,由國務院三峽建委移民開發局(以下簡稱移民開發局)會同湖北省、重慶市移民局在調查研究基礎上確定合理的比例和具體標準,由移民開發局頒布并報我委核備。
3.用于農村移民發展高效生態農村。由湖北省、重慶市實施項目管理。
按以上規定使用的資金,必須納入每年的年度計劃,實行嚴格的計劃管理,嚴禁擠占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