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正文

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關于返還后的耕地占用稅使用方向的規定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耕地占用稅
文      號:國三峽委發辦字[1998]6號
頒發日期:1997-03-05
地   區:全國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湖北省、重慶市人民政府,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移民開發局:

    國務院頒布的《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三峽工程建設占用耕地,在壩區和淹沒區的,按應納稅額40%征收耕地占用稅。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搬遷和專業設施復建占用耕地和其它土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稅。該項稅款全部用于三峽庫區農村移民安置”。

    為貫徹執行上述規定,三峽庫區移民補償投資概算總額400億元中(1993年5月末價格),已計列淹沒區占用耕地應納稅額40%的耕地占用稅9.27億元,已計入省、市資金包干數額之內,其中湖北省1.33億元,重慶市7.94億元,中央直屬單位0.1億元。這筆稅款按照《條例》規定全部用于三峽庫區農村移民安置后,必將對農村移民“搬得出、穩得住、逐步能致富”起到很大的促進作用。目前,這筆稅款的繳納與返還工作已基本理順。經調查研究和征求意見后,現對這筆稅款返還到縣(區)后的具體使用方向作如下規定:

    1.用于農村外遷移民的生活、生產安置補助。

    2.用于占地農村移民、縣城郊區農村移民的生產安置補助。

    以上兩項補助,由國務院三峽建委移民開發局(以下簡稱移民開發局)會同湖北省、重慶市移民局在調查研究基礎上確定合理的比例和具體標準,由移民開發局頒布并報我委核備。

    3.用于農村移民發展高效生態農村。由湖北省、重慶市實施項目管理。

    按以上規定使用的資金,必須納入每年的年度計劃,實行嚴格的計劃管理,嚴禁擠占挪用。

特级毛片aaa免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