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稅收征管,土地增值稅文 號:桂地稅發[1998]12號頒發日期:1997-03-11
地 區:廣西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縣地方稅務局:
現將《廣西壯族自治區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地在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報廣西壯族自治區地稅局稅務二處。
附件:廣西壯族自抬區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區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 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 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區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納稅義務人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三條 納稅申報納稅人在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交房屋及建筑物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及其它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資料。
納稅人因經常發生房地產轉讓而難以在每次轉讓后申報的,經縣(市)以上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以按月進行申報。凡按月申報的納稅人應在次月的10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第四條 納稅期限
(一)轉讓的房地產是一次性付清價款的,在收到房地產價款之日起7日內繳納稅款。
(二)以預售、分期收款方式轉讓房地產的,在合同規定的收款之日起7日內繳納稅款。
(三)經批準同意按月申報的,在次月的10日內繳納稅款。
第五條 納稅地點土地增值稅在房地產所在地繳納。納稅人轉讓的房地產坐落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縣(市)的,應按房地產所在地分別申報納稅。
第六條 稅款征收土地增值稅由房地產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征收;也可以委托土地和房產管理部門(或者房地產交易機構)代征。
第七條 繳稅方式
(一)納稅人一次性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按照轉讓收入減去扣除項目后的余額計算繳納。
(二)納稅人在項目全部峻工結算前以預售、分期收款或其他方式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地方稅務機關接收到房地產價款的1-3%預征土地增值稅,待房地產轉讓完畢后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具體的預征率及預征管理辦法,由市、縣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八條 委托代征實行委托代征方式的,地方稅務機關可區別不同情況,分別委托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代征土地增值稅。
(一)對下列應稅行為,可委托土地管理部門代征土地增值稅:
1、納稅人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進行任何形式的開發即轉讓的。
2、納稅人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只對土地進行"三通一平"或打好基礎尚未進行房屋建造,直接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的。
(二)對下列應稅行為,可委托房產管理部門代征土地增值稅:
1、納稅人取得土地使用權后,進行房屋建造并轉讓的。
2、納稅人取得房產產權后,未進行任何實質性的改造即轉讓的。
3、納稅人取得房產產權后,推倒重建或對房屋進行改造再轉讓的。
4、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的。
第九條 實行委托代征方式的,地方稅務部門應按有關規定發給代征單位《地方稅委托代征證書》(正、付本)和支付代征手續費,代征單位指定代征人員經地方稅務機關批準后,發給《地方稅代征人員工作證》。代征人員按規定負責征收稅款,建立稅款征收臺帳。
第十條 地方稅務部門應加強與土地、房產管理部門的聯系,互通情況、互通信息,共同研究解決土地增值稅征管中存在的問題。納稅人應按規定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完稅或免稅手續,并取得完稅、免稅證明。凡未取得土地增值稅完稅或免稅證明的,土地、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產權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不定期地組織人員對土地增值稅征收情況及代征單位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對納稅人和代征單位違反有關規定的,應依照《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由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從1998年1月1日起執1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