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文 號:黑地稅發[1998]28號頒發日期:1997-03-16
地 區:黑龍江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縣地方稅務局:
現將《關于鐵道部所屬單位恢復征收印花稅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字[1997]182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作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貫徹執行。
對鐵道部所屬原執行經濟承包方案的鐵路運輸、工業、供銷、建筑施工企業,以及鐵道部直屬鐵路局所辦的工副業企業的資金帳簿,由哈爾濱鐵路局、各鐵路分局、工程總公司集中貼花繳納;其它營業帳簿由上述單位在其機構所在地自行貼花完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