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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云南省印花稅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印花稅
文      號:昆地稅發[1998]89號
頒發日期:1997-04-02
地   區:云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市地稅各直屬分局:

    現將云南省地方稅務局,云地稅發[1998]13號《云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云南省印花稅征收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轉發給你們,結合我市具體情況,提出實施意見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各地在執行中有何情況或問題,請及時報告市局。

    一、《云南省印花稅征收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實行核定征收,有利于將納稅人從憑證的鑒別、零星的購花、貼花、畫銷等繁瑣的納稅事務中解脫出來。既體現了簡化、方便的原則,又規范了稅收納稅秩序。能有效地防止偷漏稅,保證國家稅款及時入庫,增加財政收入。此次改革力度大,涉及面廣。各地應結合實際情況,穩妥展開。分步實施,分行業進行,先易后難,可先選試點進行,取得經驗后,逐步推開。

    二、各單位在貫徹中應注意工作方法,多做調查研究,深入企業廣泛地、扎扎實實地宣傳、講解《辦法》精神。使納稅人真正認識到新辦法簡單方便的好處。

    三、《辦法》第九條 規定印花稅的納稅期限,我市統一定為一個月。即次月10日前應繳納清上月印花稅款。

    四、對執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要向納稅人簽發《印花稅核定征收通知書》。(見附件)

    五、核定征收的比例,我市統一為:

    1、購銷合同:工業,按照銷售額8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資批發業,按照銷售額7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營業(批發零售業務銷售額劃分不清的),按照銷售額6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業,按照銷售額5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業,按照銷售額或營業額50%的比例核定。

    2、加工承攬合同:按加工或承攬金額100%的比例核定。

    3、貨物運輸合同:按運輸費用80%的比例核定。

    4、其他合同、憑證按《辦法》規定的比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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