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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注冊稅務師資格認定考試工作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
文      號:人發[1998]18號
頒發日期:1997-04-04
地   區:全國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人事勞動)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人事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1996]116號)的精神和實際工作需要,經研究決定,對長期從事稅務代理業務的人員組織進行注冊稅務師資格認定的一次性考試,考試成績合格者可取得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F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認定考試組織管理

    這次注冊稅務師資格認定考試由人事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負責,并成立認定考試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國家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負責考試的日常工作,認定考試的考務實施工作由國家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和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按分工負責。各地人事職改部門和由各地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稅務代理的緊急通知》(國稅發[1995]215號)組建的稅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或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組建省級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6號)組建的注冊稅務師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同},共同負責本地區的認定考試管理工作。

    二、 認定考試時間、考試科目方法

    考試時間定于1988年6月20日上午8:30-11:30.考試科目為《稅務代理實務》??荚嚥扇¢]卷筆試方式。

    三、 參加認定考試的報名條件

    凡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稅務代理試點工作的通知》(國稅發[1994]2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從嚴審批稅務師和稅務代理機構的通知》(國稅發[1995]6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稅務代理的緊急通知》(國稅發[1995]215號)規定取得稅務師執業證書并在稅務代理機構內從事稅務代理業務者,均可報名參加考試。

    四、 報名程序

    (一)報名參加考試者應于3月15日至30日填報《注冊稅務師資格認定考試審查表》(以下簡稱《審查表》,樣表見附件一)一式兩份,并附下列材料:

    1、 稅務師執業證書及復印件;

    2、 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3、 所在稅務代理機構的工作證明(式樣見附件二);

    4、 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相片三張。

    (二)經各地稅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在報名資格審查合格者的《審查表》上加蓋印章。4月15日前,各地稅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將《注冊稅務師資格認定考試報名統計表》(見附件三)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三)資格審查合格者持《審查表》及上述有關附件,于3月20日至4月10日到當地人事職改部門所指定的報名處辦理報名手續。

    五、 各地人事職改部門最遲應于4月30日前完成報名工作并確定考點和考場。考場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立考場的,應向人事部報告。

    六、 本次認定考試教材統一使用由國家稅務總局組織編寫的《稅務代理實務》和《中國稅制簡明教程》。各地稅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可在考前對考生進行輔導。

    七、 國家稅務總局組織有關專家編制認定考試復習大綱和試題,人事部組織有關專家審定試題。

    八、認定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評卷,并由人事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確定合格分數標準。認定考試合格者,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用印的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

    九、各地人事職改部門和各地稅務師審查委員會要加強配合,密切合作,精心組織,認真做好認定考試的各項工作。對報名和考試中弄虛作假的地區和個人,一經查實,即行取消該地區和個人的認定考試資格。

    十、 實施認定考試的具體考務工作另行通知。

    人事部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司聯系電話:

    010-64921155-15081

    國家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聯系電話:

    010-63543991 63543388-6230或6231

    附件:一、注冊稅務師資格認定考試審查表(略)

    二、稅務代理機構工作情況證明(略)

    三、注冊稅務師資格認定考試報名統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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