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文 號:國稅函[1995]108號頒發日期:1996-05-28
地 區:全國行 業:教育時效性:有效
國家教育委員會:
你委教財[1994]76號《關于請求給予國家教委考試中心舉辦涉外考試收費免稅批復的函》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對美國教育考試服務處在中國境內舉辦TOEFL、GRE考試業務所取得的考試費收入征稅問題據了解,美國教育考試服務處在我國境內沒有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所舉辦的TOEFL、GRE考試主要委托我國國家教委考試中心舉辦,他們僅履行提供資料、培訓及審閱考卷等職責,且這些工作主要在美國境內進行。根據我國現行稅法規定,對美國教育考試服務處在美國為考試提供的服務所取得的考試費收入不征稅。
二、對國家教委考試中心在中國境內舉辦TOEFL、GRE考試業務所取得的考試費收入征稅問題
(一)關于營業稅國家教委考試中心屬事業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對其所取得的考試費收入應征收營業稅。
(二)關于所得稅對考試中心所收取的考試所得是否征收所得稅,按國家統一稅收規定執行。
(三)關于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現行"兩金"政策規定,考試中心從報名費中按協議扣留的報酬費用,應是"兩金"征集的預算外資金科目??紤]到此項考試費收入情況特殊,可比照財政部《關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收費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的復函》([90]財綜字第163號)的規定精神,對此項收入給予免征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