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內控政策文 號:保發[1995]39號頒發日期:1996-05-31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公司,計劃單列市分公司,沈陽市人壽分公司:
為解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公司(以下簡稱各分公司)發生大災時巨額理賠資金的需要,維護我公司的整體信譽,總公司決定恢復調劑資金辦法?,F將新修定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調劑資金辦法》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與總公司財會部聯系。
特此通知。
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調劑資金辦法
為解決各受災分公司巨額理賠資金的需要,根據1995年全國工作會議關于加強資金統一管理的要求,特制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調劑資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一、調劑資金上存
(一)各分公司均按國內業務上年末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20%向總公司上存調劑資金。
(二)各分公司應于每年5月底以前通過銀行電匯方式差額上存到總公司財會部。上存數到萬元,萬元以下四舍五入。
(三)按上述有關規定上存的調劑資金按保險公司現行存款利率計息,總公司于每年8月底結算劃付給各分公司。
(四)如遇特大自然災害,總公司可根據實際需要緊急抽調超過上述比例的資金,分公司上存的這部分資金按國家規定的一年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息。
二、調劑資金的借用
(一)各分公司應盡量自籌資金解決大災、巨災理賠需要,確有困難的方可申請借用調劑資金。調劑資金不得挪作它用。
(二)各分公司借用的調劑資金不超過分公司自身上存的部分,按保險公司現行存款利率計息。受災分公司借用的調劑資金超過分公司自身上存的部分,按國家規定的一年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息。
(三)分公司未發生大災時,不得借用調劑資金。
三、調劑資金的歸還
受災分公司借入調劑資金,借用期一般不超過1年,超過1年而未歸還的部分,除按上述規定的利率計息外,應扣罰一部分稅后可分配利潤。其中:超過1年的,另按實際占用調劑資金數的5%扣罰該公司稅后可分配利潤;超過2年的,從第2年開始,每年另外按10%扣罰該公司稅后可分配利潤,在用當年實現利潤彌補完以前年度虧損前,這部分扣罰的稅后可分配利潤在未分配利潤中用紅字反映。
四、有關帳務處理
分公司上存調劑資金時,借記借出調劑資金,貸記銀行存款;總公司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借入調劑資金,分公司借用調劑資金時,總公司借記借出調劑資金,貸記銀行存款;分公司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借入調劑資金,分公司歸還借用的調劑資金時,借記借入調劑資金,貸記銀行存款;總公司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借出調劑資金,總公司在結算分公司上存或借用調劑資金利息時,總分公司應視不同情況分別作利息收入、利息支出處理。分公司借入調劑資金因超過規定的借用期而被扣罰稅后可分配利潤時,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貸記銀行存款;總公司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五、本辦法于1995年試行1年。
六、本辦法由總公司財會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