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證券法規文 號:頒發日期:1996-05-20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第一章 總則
第1.1條 為發展和完善人民幣特種股票市場,保障人民幣特種股票投資者及有關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深圳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特制定本規則。
第1.2條 凡通過深圳證券結算公司人民幣特種股票中央結算系統辦理人民幣特種股票之存管、結算交收、權益分派及其它相關業務的B股結算會員和投資者,均須遵守本規則。
第1.3條 本規則中,下列詞語之詮釋為:
結算公司:指深圳證券結算公司。
B股中央結算系統:該系統是結算公司為進行結算交收以及股權變更提供電子記帳與轉帳服務的證券帳面管理系統。
交易所:指深圳證券交易所。
B股:指在交易所上市或準備上市的人民幣特種股票,及相關新股認購股權證書和受益憑證。
B股結算會員:指結算公司批準認可的參與B股結算交收的境內外經紀和托管商。
發行公司:指發行B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1.4條 本規則中所提及的時間,以中國北京時間為標準。
第二章 B股結算會員
第2.1條 B股結算會員資格
結算公司接納以下兩種機構的B股結算會員申請:
一、經紀:所有經主管機關批準的特許證券經營機構以及境外代理機構;
二、托管商:所有提供深圳B股托管服務之銀行或機構。
第2.2條 B股結算會員分類
結算公司批準認可的B股結算會員分為四類:
一、基本結算會員:擁有深交所席位的境內B股特許經紀。
二、一般結算會員:不擁有深交所席位的境內外B股特許經紀。
三、特別結算會員:擁有深交所特別席位的境外B股特許經紀。
四、托管商
第2.3條 B股結算會員申請及確認程序
凡申請成為結算公司B股結算會員的機構,須填寫結算公司編制的“B股結算會員申請表”,遞交結算公司要求的有關材料,并向結算公司指定的銀行帳戶匯足風險基金及系統接納費,結算公司核準后將向其發出“B股結算會員資格確認書”予以接納。
第2.4條 B股結算會員繳納的“風險基金”最低標準暫定為:
基本結算會員:港幣50萬元
一般結算會員:港幣30萬元
特別結算會員:港幣30萬元
上述風險基金以現金方式交付。結算公司還將根據市場情況的變化對風險較大的會員收取一定數目的額外保證金,額外保證金款項可以以現金或抵押方式支付。
第2.5條 “風險基金”有關規定見第八章。
第2.6條 B股結算會員職責范圍:
一、作為投資者股份存管代理人,代理B股投資者在結算公司開立B股投資者帳戶以及辦理股權登記和股份存管業務;
二、代理B股投資者向結算公司辦理結算交收業務;
三、辦理結算公司向B股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結算公司要求的其它事務。
第2.7條 B股結算會員資格的終止
B股結算會員要終止參與B股中央結算系統,應至少在一個月之前向結算公司提出書面申請。
若B股結算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結算公司可終止該會員的參與資格:
一、破產、清盤或解散;
二、發生嚴重失責事件且未能及時補救;
三、司法機構、證券主管機關判決或勒令其停業、關閉;
四、違反本規則規定且嚴重影響中央結算系統運行或損害結算公司和其它會員的正當利益;
五、結算公司有充足理由認為須終止該會員與資格時。
第2.8條 B股結算會員資格的終止程序
結算公司在批準結算會員的終止參與申請或發出終止參與通知時,須及時通知有關各方。結算公司將在結算會員資格終止日以后六個月內將該結算會員的風險基金及其它資產,扣除一切動用及應付項目后歸還,正式辦理退出手續。
第2.9條 B股結算會員代理:
擁有交易所席位或特別席位的B股特許經紀為當然結算會員;不擁有交易所席位或特別席位的B股特許經紀可以申請成為一般結算會員直接參與B股中央結算系統結算業務,也可以通過B股結算會員代理其清算業務,但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該B股特許經紀與結算會員須簽定書代理協議;
二、代理結算會員須以其自身名義為被代理經紀進行交易報盤及發出指令;
三、須經結算公司審核同意;
四、代理結算會員須對其所代理的經紀的業務活動負全部責任。
第三章 B股帳戶開立
第3.1條 結算公司為B股帳戶的法定開戶機構,投資者可以委托B股結算會員向結算公司辦理開戶。
第3.2條 凡參與交易所B股買賣的投資者(包括個人及機構,以下同)均須事前在結算公司或B股結算會員處辦妥B股帳戶開立事宜。
第3.3條 結算公司為每一個投資者開立一個B股帳戶,并使其擁有一個帳戶號碼。
第3.4條 結算公司設立之B股投資者帳戶分為B股投資者直接帳戶和B股投資者代理帳戶。凡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之B股投資者,均可申請辦理直接帳戶,亦可以委托他人(機構)開立,代理人帳戶,以代理人名義持有股份。代理人帳戶與直接帳戶享有同等權利和義務,代理人帳戶還負有按結算公司要求提供最終受益人資料之義務。
第3.5條 投資者辦理B股直接帳戶須提供以下開戶資料:
一、個人投資者及其委托代辦人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護照等);
二、機構投資者應提供載有機構商業注冊登記號以及注冊地的具人法律效力的證明書;
第3.6條 投資者辦理B股代理人帳戶須提供以下開戶資料:
一、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護照等);
二、代理人為機構的,應提供載有該機構商業注冊登記號以及注冊地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書;
第3.7條 投資者辦理B股帳戶須填寫結算公司統一制作的“人民幣特種股票帳戶申請表”,內容包括:
一、投資者及共代辦人名稱,或代理人名稱(對于代理人帳戶申請而言);
二、有效證件號碼(身份證件號碼、商業注冊登記號、國籍、機構注冊地等);
三、通訊地址;
四、聯系人電話號碼。
第3.8條 結算會員詳細校驗“人民幣特種股票帳戶申請表”內容的完整性和準確性,加蓋簽章后連同有效證件之復印件送達結算公司,結算公司將向該代辦機構發出“B股投資者開戶清單”及“人民幣特種股票帳戶確認書”,再由該開戶代辦機構將“人民幣特種股票帳戶確認書”送達投資者。
第3.9條 若投資者到結算公司開戶,則省略第3.8條中所述代理步驟,由結算公司校核“人民幣特種股票帳戶申請表”內容的完整性和準確性,向投資者發出“人民幣特種股票確認書”。
第3.10條 “人民幣特種股票帳戶確認書”僅限開戶者本人(本機構)使用。
第四章 合資格證券
第4.1條 合資格證券的范圍
結算公司接納一只證券為合資格證券的范圍一般包括:
一、上市人民幣特種股票;
二、向境外發行的政府、公司債券;
三、向境外發行的可轉換債券;
四、B股認股權證;
五、結算公司認為合資格的其它證券。
第4.2條 不合資格的證券
在國家未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結算公司原則上不接納下列證券為合資格證券,并有權終止某一證券的合資格證券資格:
一、未按有關法律、規章或未經證券主管機關批準發行或上市的證券;
二、已清盤、破產或已喪失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發行人所發行的證券;
三、被交易所除牌或終止上市的證券。
四、結算公司認為不合資格的其它證券。
第4.3條 接納或終止的通知
結算公司一旦決定接納或終止某一證券納入B股中央結算系統,應立即通知各B股結算會員,通知一般應載明以下三項內容:
一、接納或終止的時間及結算公司為此提供或停止服務的時間;
二、被接納或被終止證券的名稱、簡稱及其編碼;
三、被接納或被終止證券的發行公司的資料。
第五章 股份存管
第5.1條 中央存管
結算公司是所有在交易所掛牌B股的法定登記機構,所有發行B股須經B股中央結算系統接納后方可進入交易所集中市場進行買賣。
第5.2條 所有進入B股中央結算系統的股份以結算公司為名義持有人。結算公司作為名義持有人,行使以下職責:
一、保障所有證券在存入B股中央結算系統和發生股權變更時都能及時地以結算公司的名義持有,使相關證券的權益不受實益持有人變更后的時滯影響;
二、監管B股中央結算系統內的證券流通總額與以結算公司名義登記的持有量相一致;
三、結算公司作為其名義持有股份的共用代理人,向結算會員和投資者提供股份存管的代理服務,如向發行公司收取紅股、股息及其它權益,提供公司信息和股票代理等;
第5.3條 結算公司對B股實行二級帳戶管理制度,一、二級帳戶分為結算會員帳戶和結算會員管理下的投資者明細帳戶。結算會員作為其所屬投資者股份的存管代理人,應責有其名下二級帳戶的結算和交收責任,并提供股份存管代理服務,如收取紅股、股息及報表等事宜。
第5.4條 投資者須同結算會員簽訂有關存管及結算交收的代理協議,結算公司不直接介入投資者與結算公司會員之間的法律關系入事務。
第5.5條 存管憑據
結算公司依據存管股份的變更情況向投資者出具存管憑證:
一、對發行認購和發行公司供股、派送紅股以及非交易股權變更引起的股份存管變更,結算公司出具“B股股份存管確認書”。
二、對交易股權變更引致的股份存管變更,結算公司于交收日向結算會員出具“B股股份交收確認書”。
三、每月初交易所的第三個營業日,結算公司提供“月股份存管對帳表”。
投資者若對股份存管情況存有疑義,可通過結算會員向結算公司查詢,結算公司通過結算會員將查詢結果通知投資者。
第5.6條 股份存管憑證的簽發
所有進入B股中央結算系統的證券都以非實物化方式存在,結算公司任何時侯均不簽發實物股票,但可根據投資者需求出具股份存管憑據,該憑據不能流通,也不能直接設定抵押。投資者如需動用股份辦理抵押,結算公司將根據投資者出具的抵押協議辦理抵押股份的凍結手續并出具“抵押凍結證明書”。如投資者歸還“抵押凍結證明書”,結算公司將解除凍結并相應調整其“股份存管帳戶”。
第5.7條 股東名冊的提供
結算公司向發行公司定期提供股東名冊。
第六章 股權登記
第6.1條 股權登記范圍
結算公司辦理股權登記限于以下范圍:
一、發行新股認購;
二、發行公司供股認購;
三、發行公司派送紅股;
四、交易股權變更;
五、非交易股權變更。
第6.2條 新股認購和供股認購登記
投資者認購發行公司新發行或供股的股票,須向發行公司或承銷商提供其在結算公司登記的帳戶號碼,由發行公司編制認購清單,統一向結算公司辦理股權登記。
發行公司須于上市日之前十五天向結算公司提供認購清單及依據結算公司指定格式錄入的數據軟盤。結算公司登記確認后出具“B股股份存管確認書”,并經結算會員通知投資者。
若投資者對股權登記結果持有異議,或立即通過結算會員向結算公司提出查詢,結算公司將及時進行查核并將查核和糾正結果通過結算會員通知投資者。
第6.3條 紅股登記
發行公司派送紅股,由發行公司統一向結算公司辦理股權登記。結算公司根據上市公司紅股分派方案,將紅股登記確認后出具“B股股份存管確認書”,經結算會員通知投資者。
第6.4條 交易股權變更登記
B股股票交易之后,結算公司根據結算會員的交收指令按本規則第七章有關規定辦理股權變更登記。若因強制性買進或賣出引致股權變更,則按第八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6.5條 非交易股權變更登記
結算公司在下降情況下辦理非交易股權變更登記:
一、符合法律規定的股份繼承和饋贈;
二、交易雙方對一項錯誤的買賣達成修訂協議,并經交易所同意的;
三、由強制性買進賣出而引致的非交易過戶;
四、符合法律的抵押行為所引致的過戶;
五、經B股主要機構或交易所許可的過戶。
以上第一、五所述股權變更,由投資者通過其結算會員向結算公司提出申請并出示法律公證書或有關文件后,結算公司方予以辦理。
結算公司在完成非交易的股權變更后,向變更雙方出具“非交易過戶確認書”。
第七章 結算交收
第7.1條 結算交收原則:
結算公司根據交易所成交資料及結算會員指令進行股份及資金的結算交收。
結算公司根據結算交收指令的對盤與配對成功來保證交易所發生的每筆交易如期交收,并實現“貨銀對付”。
第7.2條 交收期
B股交易的結算交收期為T+3日。
第7.3條 劃款銀行
結算公司選擇一家或多家商業銀行作為劃款銀行,其責任僅在于依結算公司的指令辦理資金的收佬。
第7.4條 交收指令及接受時限
結算公司所接受的結算交收指令分為三類:
第一類指令是由經紀發出的有關交易所買賣的交收指令,此類指令應在T+1日中午12:00之前發送至結算公司。
第二類指令是指涉及托管商的交易股份交收或非交易股份轉移的交收指令,此類指令應在T+2中午12:00之前以送至結算公司。
第三類指令是由經紀發出的有關交易所場外買賣的交收指令,此類指令應在T+1日中午12:00之前以送至結算公司。
三類指令的格式由結算公司進行統一規定。
第7.5條 對盤及指令配對結算公平針第一類指令與交易所成交資料進行核對,即對盤,將第二、三類指令根據對手方的收付內容進行配對,即指令配對。
對盤或配對不符的第一、三類交收指令,結算公司將在T+1日下午3:00之前通知結算會員;配對不符的第二類交收指令,結算公司將在T+2日下午3:00之前通知結算會員。結算會員應在T+2日下午5:00之前將羋指令回復結算公司。由于結算會員工作延誤或指令改善錯誤所造成的交收延誤,由延誤方負責。
第7.6條 交收責任
一般結算會員或托管商若對某項交易不予確認,或對其中內容持有異議而未能履行交收責任的,辦理該薦交易的基本結算會員或特別結算會員有責裙娟成交收。
第7.7條 交收執行
B股交易的買方結算會員須于T+3上午,將應付款項貴客匯入結算公司于劃款銀行開立的資金帳戶。
結算公司于T+3日上午,進行股份交收,即記加買方投資者股份帳戶,買方結算會員股份總帳目自動記加相同數量的股份;記減賣方投資者股份帳戶,賣方結算會員股份總帳自動記頭相同數量的股份。同時,向劃款銀行發出匯款指令將款項劃入賣方結算會員的指定帳戶。結算公司于交收完成當天下午3:00之后,向結算會員發出“B股股份交收確認書”。
第7.8條 匯款錯失責任
結算公司向賣方結算會員匯出款項時,如因其提供的收款銀行名稱、所在地或銀行帳號有誤導致匯款錯失,結算公司概不承擔責任。
第7.9條 賣空和買空
第一類指令交收執行時,若二級帳上股份不足則稱賣空;若交收資金不足則稱買空。
賣空和買空的具體處理詳見第八章。
第八章 風險管理
第8.1條 風險管理原則
為保障B股中央結算系統運作的安全與連貫性,防止不可譏力事件或會員失責而給B股中央結算系統造成損失或損害,結算公司特設立風險基金,保證交易交收的履行。
結算公司可以根據風險管理的需要為風險基金設立抵押,信貸或保險等保障措施。
交易交收的保證以風險基金所以涵蓋的資源為限。
第8.2條 風險基金構成
風險基金則下列資金來源構成:
1、結算會員繳納的風險基金;
2、風險基金所孽生的利息;
3、結算公司的罰沒收入;
4、部分交易征費。
第8.3條 風險基金的動用
如買方結算會員未能于交收日將貴客款項匯至結算公司帳戶,結算公司將動用風險基金代為交收。風險基金也可用于抵補因強制性買進或強制性賣出而導致的款項不足。凡動用風險基金的結算會員,須每日向結算公司支付動用額0.5%的罰金。
第8.4條 風險基金的補繳
一旦結算公司根據本規則第8.3條動用風險基金,則應立即通知有關會員,而該會員在結算公司規定時間內未能補繳動用的風險基金數額及罰金,結算公司有權暫停其結算會員資格。
第8.5條 賣空處理
結算公司在T+3日交收執行時打印出賣空報告,通知有關結算會員,凍結該薦交收的款項,并相應記減股份數額至負數記于其股份帳戶。結算會員可在T+4、T+5兩日內向結算公司申請非交易過戶沖減有關負數,否則,結算公司在T+6日指定經紀強制性買進。若所凍結之款項不足以買入賣空的股票,結算公司將運動用風險基金予以補足。由此導致的價差和其它費用均由責任方結算會員承擔。反之,若補購產生盈余,結算公司將予以沒收。
結算公司于完成補進當日,通知結算會員強制性補進執行情況。強制性補進交收完成完成結算會員股份帳戶內的負數方可沖銷。
第8.6條 賣空罰款
結算公司對發生賣空行為的結算會員處以罰款,從T+3日開始,每日按實際成交金額的0.05%計罰,直至交收完成。
第8.7條 買空處理
結算公司在T+3日交收執行時打印出買空報告,列出風險基金的動用情況,并通知有關結算會員,當事結算會員須在T+4、T+5兩日之內將付款安排通知結算公司,否則由結算公司指定經紀在T+6日強制性賣出股份,并將款項補回風險基金。
若強制性賣出所得款項不足以彌補原交易交收款項當事結算會員應承擔價差和其它因之而發生的費用。反之,若強制性賣出產生盈余,結算公司將予以沒收。
結算公司于完成強制賣出之日,通知結算會員強制性賣出的執行執行以備查核。強制性賣出交收完成之后,所動用風險基金數額才得以全部或部分補回。
第8.8條 賣空罰款
結算公司對發生買空行為的結算會員處以罰款,從交收其T+3日開始每日按實際成交金額的0.05%計罰,直到交收最終完成。
第九章 費用
第9.1條 費用種類及其收取標準
結算公司B股結算交收業務收取下列費用:
一、開戶費
1、個人投資者港幣120元
2、機構投資者港幣580元
二、結算登記費
結算公司按成交金額的0.05%向買賣雙方收取交易結算登記手續費,每筆交易的最高收費額為港幣500元。
股份轉移(即二類指令)的交收,結算公司按每筆50元收取手續費。
三、匯款費
匯入:免費
匯出:HK35、筆(匯至渣打銀行之外的其他香港銀行);
(若投資者的開戶銀行為渣打銀行,則款項匯入匯出均免費。)
四、非交易過戶費
結算公司參照交易過戶的有關費用收取非交易過戶手續費。
第十章 報告與報表
第10.1條 報告與報表種類
結算公司出具的報告與報表如下:
一、B股結算會員申請表
二、B股結算會員資格確認書
三、人民幣特種股票帳戶申請表;
四、人民幣特種股票帳戶確認書
五、B股投資者開戶清單
六、B股股份存管確認書
七、非交易過戶確認書
八、月股份存管對帳表
九、抵押凍結證明書
十、賣空通知書
十一、買空通知書
十二、B股股份交收確認書
十三、應監管機關及司法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報告和報表
第十一章 罰則
第11.1條 處罰
B股結算會員如有以下行為之一者,結算公司將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規則;
二、監管機關或司法機關對其不利的任何裁決;
三、損害B股中央結算系統運作或結算公司名譽。
處罰形式如下:
一、罰款;
二、通報;
三、暫停結算會員資格;
四、取消結算會員資格。
第十二章 附則
第12.1條 本規則解釋權屬結算公司。
第12.2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除比照有關規定執行外,結算公司將不時予以修訂補充。
第12.3條 本規則用中文發布,如因其它語種譯文使條文之解釋發生歧意,以中文本為準。
深圳證券結算公司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