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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轉發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對新建制鎮征收房產稅問題的批復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房產稅
文      號:桂地稅發(1995)161號
頒發日期:1996-06-03
地   區:廣西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縣地方稅務局、區直屬征收分局:

    現將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對新建制鎮征收房產稅問題的批復》(桂政辦函(1995)245號)轉發給你們,對1990年元月1月之后批準成立的新建制鎮,自批準成立之日起,5年內免征房產稅,5年期滿后即恢復征收房產稅,以上希一并依照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對新建制鎮征收房產稅問題的批復

    1995年8月2日  桂政辦函(1995)245號

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新建制鎮恢復征收房產稅問題的請示》(桂地稅報字(1995)13號)悉。經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對1990年元月1日之前批準成立的新建制鎮,自1995年元月起恢復征收房產稅。

    二、1990年元月1日之后批準成立的新建制鎮,自批準成立之日起,5年內免征房產稅,

    三、新建制鎮制房產稅征收的其它具體事宜仍按《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頒布<廣西壯族自治區房產稅施行細則>和<廣西壯族自治區車船使用稅施行細則>的通知》(桂政發<1987>48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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