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證券法規文 號:證監發字[1995]161號頒發日期:1996-05-03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證券管理部門,中央有關部門,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
為了切實做好新股發行工作,維護股票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我會制定了《關于股票發行與認購辦法的意見》、現下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關于股票發行與認購辦法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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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股票發行與認購辦法的意見
為了切實做好新股的發行工作,維護社會安定,促進股票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公司法》及《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新股發行提出以下意見:
一、股票發行與認購的基本原則及要求
1、股票發行工作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高效、經濟的原則,保證金融秩序穩定和社會安定。
2、同次發行的股票只能采取一種發行方式。
3、股票發行還必須選擇有良好通訊和交通條件,一定數量的金融分支機構(含證券經營機構),有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機構的金融業相對發達的城市。
4、股票發行方案經新股發行公司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政府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后,至少于新股發行前十個工作日由主承銷商報中國證監會,經審核同意后由地方證券管理部門和主承銷商組織實施。
5、地方政府應成立股票發行領導小組,加強對股票發行工作的領導。
6、股票發行可繼續采用與儲蓄存款掛鉤方式,推薦采用上網定價方式,經批準也可以進行上網競價發行的試點。各地如有更好的方式,可將方案報證監會批準后試行。
二、與儲蓄存款掛鉤發行方式
1、與儲蓄存款掛鉤發行方式是指在規定期限內無限量發售專項定期定額存單,根據存單發售數量、批準發行股票數量及每張中簽存單可認購股份數量的多少確定中簽率,通過公開搖號抽簽方式決定中簽者,中簽者按規定要求辦理繳款手續的新股發行方式。與儲蓄存款掛鉤方式按具體做法不同可分專項存單方式和全額存款方式兩種。
2、采用與儲蓄存款掛鉤發行方式,其存款期不得超過三個月,每股費用成本不得超過0.15元。發行收費總額不得超過500萬元。采用專項存單方式,繳款期滿后兩個工作日內,主承銷商將所募資金劃入發行公司指定帳戶;采用全額存款方式搖號確定中簽者后兩個工作日內,主承銷商將所募資金劃入發行公司指定帳戶。
3、采用與儲蓄存款掛鉤方式發行股票,投資者可以用現金或支票繳納認購款。
三、上網定價發行方式
1、上網定價發行方式是指主承銷商利用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按已定發行價格發售股票的發行方式。
2、投資者應在申購委托前把申購款全額存入與辦理該次發行的證券交易所聯網的證券營業部指定的帳戶。上網認購期內,投資者按委托買入股票的方式,以固定的發行價格,填寫委托單。一經申報,不得撤單。
各證券營業部在申購日不得接受投資者以現金方式的申購委托。
每一帳戶申購委托不得少于1000股。超過1000股的必須是1000股的整數倍。
3、為了方便投資者參與定價發行,證券營業網點應滿足新股民的開戶要求,按不少于1,000股的申購金額為其開設資金帳戶。
4、定價發行具體處理原則如下:
(1)當投資者申購量等于該次股票發行量時,按投資者的申購量認購股票。
(2)當投資者申購量少于該次股票發行量時,按投資者的申購量認購股票后,余額部分按承銷協議處置。
(3)當投資者的申購量超過該次股票發行量但申購戶數小于發行量的千分之一時,由交易主機自動按每1000股確定為一個申報號,順序排號,然后通過搖號確定中簽帳戶的中簽數量。
(4)當投資者在申購量超過該次股票發行量但申購戶數大于或等于發行數量的千分之一時,由交易主機按每一帳戶確定為一個申報號,順序排號,然后通過搖號確定中簽帳戶。每一中簽帳戶認購1000股。
5、采用上網定價方式發行股票,證券交易所在申購期(三個工作日)內凍結所有投資者定價認購的足額保證金,所凍結資金的利息歸發行公司所有。
6、申購結束當天,證券交易所要對申報帳戶和證券商清算帳戶資金情況進行核查,確定有效申購帳戶和數量,以及按戶數或按股數進行配號,并將有效申購數據和配號記錄傳給各證券營業柜臺。
7、申購日后第二個工作日,主承銷商根據證券交易所提供的有效申購數據,按上述發行認購原則確定股東名單及認購數量,并公布發行結果,未認購部分的款項隨即解凍;認購部分款項及利息由證券交易所劃入主承銷商指定帳戶,主承銷商于次日將此款項劃入發行公司指定帳戶。
8、定價發行對投資者只按正常交易報單收取委托手續費。主承銷商委托證券交易所按照發行總金額的千分之四提取發行費用。證券交易所根據各參與定價發行證券營業柜臺的實際認購量,將該筆費用自動劃轉到各營業柜臺帳戶。
9、證券交易所應按照中國證監會批準的發行方案,充分做好上網定價發行的準備工作,保證上網發行期間電腦主機的正常運轉和通訊設備的正常運行。同時,證券交易所和有關各方對于尚未公開的認購結果負有保密義務。
四、承銷機構的有關職責
1、承銷機構要在承銷及上市保存過程中,結合承銷業務對發行公司進行輔導工作,以達到發行和上市的要求。
2、承銷機構協助新股發行公司選擇股票發行方式,起草股票發行方案(含發行費用預算表)。
3、股票發行前,承銷機構應根據《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負責在指定報刊上刊登招股說明書概要和發行公告。發行公告須載明發行方式、時間、地點及有關事項。采用上網定價、上網競價發行方式發行股票的企業,至少于發行前五個工作日刊登發行公告。
4、在發售期內,承銷機構應在所在發售網點張貼或以其他形式公告招股說明書和發行公告,同時,主承銷商應將每天的發行進展情況報告證監會。承銷活動中出現重大問題時,應立即向證監會報告。
5、股票發行結束后,主承銷商應立即公布發行結果,并于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將發行情況報告證監會,并抄報地方證券管理部門。
6、承銷機構在承銷過程中如違反上述規定和有關法規,依情節輕重給以處罰直至取消股票承銷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