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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印花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印花稅
文      號:皖地稅政三字[1996]52號
頒發日期:1996-07-16
地   區:安徽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各行署、市、縣地方稅務局:

    為嚴格執行印花稅政策,堅持依法辦事,依率計征,進一步加強印花稅的征收工作,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國家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對印花稅若干政策問題予以重申和明確:

    一、商品物資調撥單、要貨單等憑證如何貼花問題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工作、商業、物資、外貿等部門經銷、調撥商品物資的手段方法十分靈活,使用的合同憑名目繁多,形式多樣,包括調撥單、分配單、供要貨單以及其他名稱的單、卡、書、表等。對上述憑證,只要屬于明確雙方供需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的,一律依照購銷合同規定貼花。

    二、倉儲保管、貨物運輸業務的結算憑證貼花問題

    辦理倉儲保管、貨物運輸業務所書立的倉儲保管合同(包括作為合同使用的倉單、棧單、入庫單等)、各類運輸單據等均為印花稅應稅憑證。但在辦理具體業務過程中,前述兩項應稅憑證的使用不夠規范統一,難以計稅貼花,為便于操作,加強征管,對倉儲保管和貨物運輸業務,可就其結算單據作為應稅憑證,計稅貼花。

    三、企業在深化改革過程中發生的產權轉移行為如何貼花問題

    國有企業在體制轉軌過程中,通過改組、出售拍賣、破產兼并、合資入股等形式所發生的動產、不動產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合同,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均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四、建制鎮以下農民領取的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貼花問題

    印花稅開征初期,我省曾規定建制鎮以下農民領取土地使用證暫緩貼花。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和法制建設的進一步完善,農民領取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已成為完善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對建制鎮以下農民領取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保持證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應恢復按規定貼花。其他名稱的權證不貼花。

    五、對以貨換貨業務簽訂的合同,是貼花問題

    商品購銷活動中,采用以貨換方式進行商品交易簽訂的合同則反映當事人既購又銷雙重經濟行為的合同,對此,應按合同所記載的易貨總金額計稅貼花。合同未列明金額的,應按合同所記載購、銷數量依照國家牌價或市場交易價格計算應納稅金額。

    六、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生產經營用帳冊如何貼花問題

    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生產經營用帳冊應分別資金帳簿和其他帳簿按規定貼花。其中,資金帳簿資金記載不實或沒有帳冊的,可暫以其工商登記的注冊資本金計征貼花,以后年度可依據生產經營情況,核定其自有資金,并以其比上年度增加的金額為征稅依據計算貼花。

    七、對應稅憑證申報不實的如何確定其印花稅計稅依據問題

    納稅人隱匿應稅憑證或申報的應稅憑證與其生產經營狀況明顯不符的,稅務部門應依據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根據銷售經營狀況分別行業部門核定其計稅依據,具體核定方法由地、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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