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契稅文 號:財農[1998] 10號頒發日期:1997-04-29
地 區:天津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財政局、開發區、保稅區、新技術產業園區財政局:
現將《天津市契稅征收管理具體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天津市契稅征收管理具體辦法。
天津市契稅征收管理具體辦法
第一條 根據《天津市契稅征收實施辦法》(津政發[1998]18號),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征收機關。各級財政部門為契稅的征收機關。財政部門可以直接征收契稅,也可委托房管部門和土地部門代征契稅。對代征單位,應由同級財政部門與其簽訂“委托代征稅款協議書”,發給“委托代征證書”,同時負責進行政策和業務指導,確保代征稅款及時解繳入庫。
第三條 征收方法。納稅人應依法繳納契稅。
納稅人以現金繳納的契稅,由財政部門或代征單位開具“契稅納稅完稅證”。
納稅人以銀行結算繳納的契稅,由財政部門或代征單位填開支票進賬單,將稅款劃到指定帳戶,再開具“契稅納稅完稅證”。
第四條 繳庫方式。財政部門或代征單位應每十日將收取的契稅匯總一次,填開加蓋有契稅標志章的“一般繳款書”按預算級次繳入國庫。在市級、區縣級金庫預算收入日報表契稅科目中核算。
接受委托代征部門每季度末,應將本季度征收的契稅情況造表報同級財政部門。
第五條 “契稅納稅完稅證”一式三聯,第一聯存根由征收機關留存;第二聯收據交納稅人作完稅憑證;第三聯報查,按季上報財政機關備查。
第六條 委托辦法。契稅委托單位(財政部門,即甲方)和受托單位(房管、土地部門,即乙方)分別不同情況,按下列方式辦理“委托代征稅款協議書”。即市財政局與市土地局、市房管局(包括市內六區房管局、產權處)辦理“委托代征稅款協議書”一式兩份;區縣財政局與區縣土地局、房管局辦理“委拖代征稅款協議書”一式四份,其中各交上級主管部門一份。委托協議書一年一定。如協議取消,其被委托單位原行使的各種責任自動取消。
第七條 減稅、免稅。對于符合政策規定享受減稅、免稅的納稅人, 應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減稅、免稅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即上級部門批準的建房投資計劃(規劃圖紙)、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房改部門批件、單位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等。各級財政部門依法嚴格審核后,對符合規定的,正式下達契稅減免稅通知單。房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憑“契稅減免稅通知單”辦理產權轉移手續。代征部門不得自行辦理減稅、免稅手續。
第八條 會計科目設置?!掇r業稅收征解會計制度》中契稅收入二級科目調整為:土地出讓、土地轉讓、房屋買賣、房屋交換、滯納金和罰款收入。
第九條 票證管理。為使征管工作逐步規范化,由市財政局統一監制和發放契稅納稅申報表、契稅完稅證、減免稅申報表、契稅減免通知單、委托代征稅款協議書和委托代征稅款證書。
鑒于目前農村地區尚無專門房屋產權管理機構和制度、各區、縣財政部門在對農村地區的房屋產權轉移征收契稅時,應當在核實有關情況并確認轉移的合法性后,給納稅人核發記載有房屋基本情況、房屋產權轉移情況以及契稅繳納情況的證書。
第十條 征收經費。財政部門可按契稅收入的5%提取征收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管理,通過預算支出進行核算。各級財政部門對征收經費要嚴格管理,專款專用,保證契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開展。
第十一條 征收管理。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等納稅人以及代征代繳部門,登記賬簿、使用憑證和納稅申報;偷稅、欠稅、抗稅行為的處理;代扣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履行代扣代繳稅款責任的處罰等,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根據《天津市契稅征收實施辦法》,1997年10月1日前已簽訂房地產權屬轉移合同,但未辦理納稅手續的,對其仍按原政策征稅。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執行。凡在此以后發生的房地產轉移行為,尚未繳納契稅的,應依據本辦法辦理補繳手續,已按原契稅條例繳納的契稅,超過本辦法的部分由原征收單位辦理退稅手續。
第十四條 契稅的征收管理政策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