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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房產稅,印花稅文 號:川地稅函發[1998]107號頒發日期:1997-05-12 地 區:四川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清產核資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69號號)精神,國有企業清產核資中,固定資產重估后新增價值部分免征房產稅和緩征印花稅的優惠政策已到期。經研究決定:
一、從1998年1月1日起,國有企業一律按固定資產量估值征收房產稅。
二、從1998年1月1日起,對國有企業固定資產重估后新增價值部分征收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