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國際稅收條約文 號:國稅發[1998]51號頒發日期:1997-05-14
地 區:香港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業經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分別于1998年4月10日和1998年4月8日相互致函,確認已完成《安排》生效的批準程序。根據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于1998年2月11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簽署的關于《安排》的備忘錄,《安排》應自1998年4月10日起生效。在內地,《安排》適用于1998年7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適用于1998年4月1日或以后開始的課稅年度中取得的所得?!栋才拧肺谋疽延?998年2月20日以國稅發〔1998〕24號文印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