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基本法規文 號:國稅函[1998]229號頒發日期:1997-05-14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城鎮集體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考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你們結合本地區的工作實際,做好組織考核評選工作。
城鎮集體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考核辦法
為了考核全國稅務系統在城鎮集體企業、單位(簡稱城鎮集體企業)清產核資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地區、單位和個人,根據《城鎮集體所有企業、單位清產核資暫行辦法》的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一、考核評選的組織
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城鎮集體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的考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組織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地區的城鎮集體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的考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組織考評后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各地在考評城鎮集體企業清產核資先進單位和個人時,要根據具體考評要求和基本條件,逐級進行考核評選。各地區評選先進名額,屆時另行通知。
二、基本條件
(一)先進單位的基本條件
1、認真貫徹執行有關城鎮集體企業清產核資政策規章,在清產核資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
2、單位領導重視城鎮集體企業清產核資工作,并配備負責清產核資工作的專職工員;
3、制定并部署城鎮集體企業清產核資中資金核實工作的實施方案,在本地區進行深入動員。組織發動;
4、認真組織培訓、輔導,大力組織開展宣傳;
5、按時編發工作動態、簡報,并及時上報各級有關部門;
6、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結合本地區、部門的實際情況,不斷總結新的工作經驗和探索新的工作方法;
7、嚴格按照資金核實工作的基本要求、程序進行報表審批,并按時匯總、上報。審核表數據準確,審核工作報告內容完整、詳實;
8、建立健全城鎮集體企業清產核資管理檔案,積極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及時處理資金核實中的有關問題。
(二)先進個人的基本條件
1、主管或負責清產核資工作的專職工作人員,能積極參加城鎮集體企業清產核資工作,工作認真負責,任勞任怨,成績突出;
2、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城鎮集體企業清產核資的政策法規,業務熟練,能獨立完成工作任務,工作效果顯著;
3、在城鎮集體企業清產核資工作中秉公執法,忠于職守,廉潔奉公。具有良好的稅務形象。
三、附則
對本地區清產核資中需要表彰的先進單位、個人的考核,各地可結合當地具體情況自行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