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文 號:滬地稅地[1998]32號頒發日期:1997-05-19
地 區:上海行 業:房地產業時效性:有效
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的《上海市房地產稅實施細則》、《上海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的規定,市區屬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開征范圍。因此,無論何時劃入中心城區(即徐匯、長寧、普陀、閘北、虹口、楊浦六區)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地區,均屬于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開征范圍,凡在中心城區內的納稅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繳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關于劃入中心城區的地區鄉鎮企業和個人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與農業稅的關系,按我局滬稅地(1989)29號文(編者注:見《企業財稅法規選編》第7冊第1133頁)規定辦理。
本通知自征收本年度房地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起開始執行。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