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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契稅征收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契稅
文      號:云地稅發[1998]142號
頒發日期:1997-05-19
地   區:云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縣地方稅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8]第22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 例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契稅征收管理若干具體事項的通知》下發以后,因有關政策未得到及時明確,影響了契稅的征收管理工作。為盡快貫徹契稅有關法規、規章 ,防止稅源流失,保證契稅收入的及時入庫,特緊急通知如下:

    一、各級征收機關務必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契稅征收管理若干具體事項的通知》,在《云南省契稅實施辦法》出臺前,先按3%的最低稅率開展契稅的征收管理工作。因稅率未確定而暫停契稅征收工作的地區,必須立即恢復契稅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從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凡未執行新條 例的地區,應立即執行,并將以前月份所欠稅款補征入庫,對1997年10月1日前已簽訂房屋權屬轉移合同,但未辦理納稅手續的,按原政策征收契稅。

    三、契稅的征收機關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構。各級地方稅務機關的領導要高度重視契稅的征收管理工作,特別是加強城市中的契稅征管力量,要結合當地征管改革的實施,組織制定切實可行的征管措施。

    四、各級地稅機關的稽查分局必須加強契稅的稽查力度,要與土地、房產管理部門搞好協作,在充分掌握契稅稅源基礎上,開展契稅的清理與檢查工作,并及時追繳應稅末稅款項。

    五、在新的契稅稅票及“契稅完稅憑證”下發前,原有的契稅票證可繼續使用。

    六、對契稅征管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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