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基本法規文 號:財稅字[1998]74號頒發日期:1997-05-27
地 區:全國行 業:制造業時效性:有效
海關總署: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印發〈關于在我國海洋開采石油(天然氣)進口物資免征進口稅收的暫行規定〉和〈關于在我國陸上特定地區開采石油(天然氣)進口物資免征進口稅收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7]42號)的有關規定,經審核認定,現將1998年度中國新星石油總公司符合“海洋”和陸上“特定地區”條件的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項目(具體項目見附件)通知你署。對這些項目進口符合財稅字[1997]42號文件中《海洋開采石油(天然氣)免稅進口物資清單》、《陸上開采石油(天然氣)免稅進口物資清單》和符合《關于海洋和陸上特定地區開采石油(天然氣)進口設備、材料免征進口稅收的補充通知》(財稅字[1997]76號)有關規定并在199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內進口的物資,可按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增值稅。
特此通知。
附件:1998年中國新星石油公司海洋和陸上特定地區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項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