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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印花稅征管工作意見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印花稅
文      號:湘地稅發[1998]029號
頒發日期:1997-05-29
地   區:湖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1998年4月30日,湘地稅發[1998]029號文 發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單位)

    機構分設以來,我省印化稅的征管工作取得了較大的成績,收入大幅度增長。1996年印花稅入庫13296萬元,比1994年增長了78.52%。但是,1997年印花稅收入滑坡嚴重,較1996年減少了1947萬元,僅完成年度計劃的85.8%。究其原因:主要是個別地稅部門對印花稅的征管工作重視不夠,征管制度不健全,征收力度不大;有的征收人員對印花稅的政策不夠熟悉,納稅人“三自納稅”意識淡薄等。為改變這一狀況,進一步加強印花稅的征管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提高思想認識,加強征管工作的領導

    搞好印花稅征管不僅是增加地方財政的需要,也是嚴格稅收政策,實行依法治稅的需要。各級地稅機關的領導對此要有高度的認識,把印花稅征管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要結合本地實際,深入開展稅法宣傳和政策業務輔導;不斷完善征管辦法,有重點、有針對性地開展納稅檢查,確保收入的穩定增長。

    二、突出征管重點,健全征管制度

    各級地稅機關要根據印花稅征管的特點,加強對重點稅目、重點稅源的管理,特別要對建交行業的建筑安裝承包合同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包括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金融保險的借款合同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財產保險合同;企事業單位的購銷合同,包括基本建設、更新改造等設備(設施)購銷合同;交易市場出租門店、柜臺等簽訂的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等方面的印花稅征管要有所突破。同時要建立健全如下征管制度:

    (一)建立健全應稅合同、憑證集中匯總繳納制度。鑒于企事業單位所簽訂的各類應稅合同分存于各個部門,不便于自行計算和繳納印花稅的實際情況,各基層地稅機關要采取必要措施,對財務制度較全的單位試行應稅憑證集中匯總繳納辦法。即由各單位財務部門按月集中匯總管理各類應稅合同和憑證或填報《印花稅集中匯繳登記表》(附后),并由財務部門匯總繳納印花稅。對經稅務機關確定試行匯總繳納印花稅的納稅單位,不按規定執行的,要按照《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二)建立健全印花稅票代售管理制度。印花稅《條例》規定,發放或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各地要根據印花稅不同稅目的稅源狀況和特點,重點加強金融保險業、工商、國土、房地產管理等部門發放或辦理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權利許可證照等應稅合同、憑證的印花稅票代售管理工作。各基層單位應與代售戶簽訂代售合同,使之制度化。要把代售管理工作作為印花稅源泉控管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來抓,力爭今年取得明顯成效。

    (三)建立健全印花稅納稅檢查制度。各級地稅機關應加強印花稅的納稅檢查,把印花稅納稅檢查納入到日常檢查、三大檢查和年終全面檢查之中,并形成制度。

    三、明確收入目標,實行獎罰兌現

    (一)各級地稅機關要加大印花稅征管力度,要根據本地實際,落實收入目標計劃,層層分解到基層征收分局及征收科(組),確保全省印花稅收入比上年增6%。嚴禁將其他稅種的稅款作為印花稅入庫,也不準將印花稅作為其他稅收入庫。

    (二)各級地稅機關要保證稅政管理部門印花稅征管經費的到位,按有關規定上交和留存,不得擠占、挪用,確保用于印花稅的宣傳、檢查等征管支出。要加強提成經費的管理,地州市局掌握使用的部門,分別由稅政科長、主管局領導審批,嚴格按規定開支。

    (三)實行責任到人,獎罰兌現。對檢查入庫稅款,按2%獎勵到征收和檢查人員;對完成年度收入目標及超額完成收入目標任務的,各地還可從印花稅征管經費中適當提取一部分獎勵到人;對完不成任務的或屬專管員責任造成漏征少征的,要進行相應的處罰。

    希各地結合實際,將通知精神貫徹落實到基層征收局和稅收征管人員,確保印花稅的收入目標順利實現。

    附件:印花稅集中匯繳登記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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