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內控政策文 號:公通字[1998]29號頒發日期:1997-06-04
地 區:全國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現將《公安機關首次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審批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1998年5月5日
公安機關首次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審批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首次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審批制度,建立警銜審批責任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和《人民警察警銜工作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首次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符合人民警察錄用、轉任和調任條件,按規定程序招收、進入公安機關并確定了人民警察職務的人員,依照《首次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的標準》評授警銜。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評授警銜:
(一)超過規定任職年齡的;
(二)初中(含)以下文化程度的;
(三)未按人民警察錄用、轉任和調任的條件和程序錄用接收的;
(四)未按地、市以上公安機關下達的計劃或批復而擅自辦理轉任和調任的;
(五)錄用后經培訓考試不合格的;
(六)未被列入評授警銜范圍的;
(七)被組織決定辭退的。
第五條 首次評授警銜材料包括請示、名冊、審批表及有關說明。
(一)錄用人員需附地、市以上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的計劃或批復,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和任職通知。
(二)轉任、調任人員需附組織人事部門任職通知及考試、考核的有關材料。
第六條 各級公安機關警銜主管部門實行集體審核首次評授警銜的制度。審核內容包括:
(一)請示、名冊和審批表;
(二)地、市以上公安機關錄用、轉任和調任人民警察的計劃、批復;
(三)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四)人事管理部門任職通知;
(五)錄用人員考試、審查材料;轉任、調任人員考核考察材料等有關情況。
第七條 各級公安機關警銜主管部門對首次評授警銜情況的檢查負有下列職責:
(一)公安部警銜辦公室對各地公安機關首次評授警銜情況進行抽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隨時通報檢查情況。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和地、市公安機關警銜主管部門分別對地、市和縣級公安機關首次評授警銜情況進行抽查,發現問題,立即糾正,同時向上一級警銜主管部門寫出專題報告,每年通報一次檢查情況。
第八條 各級公安機關警銜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審批、審核并及時向上一級公安機關警銜主管部門報送首次評授警銜材料,填報項目應當清楚準確。
第九條 對違反規定弄虛作假的,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由公安部政治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