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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遼寧省鞍山市稅警機構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基本法規
文      號:國稅函[1998]280號
頒發日期:1997-06-07
地   區:遼寧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遼寧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經研究現就你省鞍山市成立稅警機構籌備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有關事項明確如下意見:

    一、鞍山市自行成立稅警機構籌備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既超越了現行稅務、司法管理體制,也不符合公安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嚴厲打擊涉稅犯罪的通知》(公通字[1997]59號)精神,稅務機關不得派員參加該機構的任何活動,也不得與其進行業務聯系。

    二、鞍山市稅務機關向稅警機構籌備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移送案件的做法是錯誤的,必須糾正。稅務機關在征管稽查中如發現具有涉稅犯罪嫌疑的,除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或行政處罰外,還應依照公通字[1997]59號文件規定移送同級公安機關,不得移送其他機關或機構。

    三、鞍山市稅警機構籌備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不具備稅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不得行使法律、行政法規賦予稅務機關的職權,不得對稅務違法行為作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或處以罰款等處理決定,不得以設立稅款過渡賬戶或其他任何形式滯留、截留和提留稅款,不得辦理上述款項繳庫事宜。

    請將上述意見迅速轉達鞍山市人民政府和鞍山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并盡快把具體落實情況報告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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