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契稅文 號:云地稅發[1998]175號頒發日期:1997-06-11
地 區:云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土地管理局,大理、個舊市地方稅務局、土地管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契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31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貫徹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契稅的政策性強,稅源零星分散,征管難度大,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土地管理局要互相支持,積極配合,共同做好契稅征收管理與土地使用權權屬管理的銜接工作,充分發揮契稅的宏觀調控作用,規范、促進我省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
二、契稅完稅證(或免稅證)的第五聯(通知聯)及省地方稅務局規定的其他契稅完稅憑證是納稅人辦理土地使用權權屆變更登記的必備資料,無上述資料的,土地管理部門不辦理有關權屬變更登記手續。給未辦理契稅手續的納稅人發放權屬變更登記證件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三、稅收清理、檢查或土地證書定期查驗中發理的逃避納稅,不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的,要嚴肅處理,除責令其依法完稅、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外,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向納稅人按日收取2‰的滯納金,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