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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契證”格式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契稅
文      號:國稅發[1998]70號
頒發日期:1997-06-18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北京、天津、河北、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貴州、陜西、寧夏、新疆、青海?。ㄗ灾螀^、直轄市)及寧波、廈門、青島、深圳市財政廳(局),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四川、云南、甘肅?。ㄗ灾螀^)及大連市地方稅務局:

    鑒于目前我國農村地區房產交易尚無管理制度和機構的實際情況,為滿足農村地區購房者繳納契稅后要求對房產交易合法性進行確認的需要,便于征收機關控管稅源,貫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契稅征收管理若干具體事項的通知》(國稅發〔1997〕176號),現就農村地區契稅完稅憑證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名稱和適用范圍。農村地區契稅納稅人的完稅憑證統一定名為“契證”,適用于未發放“房屋所有權證”的農村地區。

    二、“契證”格式和填寫說明。“契證”格式全國統一,證內記載房屋基本情況、產權轉移情況、契稅完稅情況并粘貼契稅征收機關開具的“契稅完稅證”第二聯,具體格式見樣證(另寄)。證內有關內容說明如下:

    (一)房屋基本情況和權屬轉移情況部分的內容由征收機關審核后據實填寫。其中:“轉移方式”欄填寫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或者房屋交換:“用途”欄填寫納稅人取得房屋產權的使用目的:“合同金額”欄填寫房產交易合同(或者其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中所載明的房屋買賣價格或者所贈與房屋的評估價格:“合同簽訂時間”欄填寫交易雙方訂立合同時所簽署的時間(或者納稅人所取得的其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上所載明的時間)。訂立合同的雙方簽署時間不一致的,以買方所署時間為準。

    (二)完稅情況部分填寫本次契稅的繳納情況。其中:“計稅金額”欄填寫征收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四條之規定所核定的計稅價格。

    (三)存根聯由征收機關依據上述(一)、(二)兩部分內容填寫,其中“備注”欄填寫征收機關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情況。

    (四)“契稅完稅證粘貼處”粘貼“契稅完稅證”第二聯。

    三、其他事項(一)“契證”由縣級契稅征收機關統一向納稅人開具,作為農村地區契稅納稅人的完稅憑證。征收機關不得向納稅人收取包括“契證”工本費在內的任何費用?!捌踝C”工本費從提取的契稅征收經費中開支。

    (二)“契證”采用“×契證×字第×號”的編號方法。其中:“×契證×字”中的“×”字分別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和房屋所在地縣(市、區、旗)簡稱:“第×號”中的“×”字為“契證”號碼,編號方法為:年份中的后兩位數字+開具契證的順序號。如山西省昔陽縣1999年開具的第一本“契證”號碼應為“晉契證昔字第99001號”。

    (三)“契證”存根聯與正頁之間的中縫處應當加蓋騎縫章。“契證”存根聯由征收機關建檔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四)“契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契稅征收機關按總局下發的樣證格式統一印制。證內各欄目尺寸大小、字體規格及紙張的底紋圖案等,可由各地根據需要自定。有關的管理辦法由省級契稅征收機關制定。

    (五)本證從1998年10月1日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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