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文 號:吉地稅地字[1998]338號頒發日期:1997-06-21
地 區:吉林行 業:制造業時效性:有效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根據印花稅開征以來各地提出的一些政策業務問題,作如下規定,請貫徹執行。
1.關于納稅人的自有流動資金如何確定問題。
適用集體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其有自有流動資金包括上級或聯社撥入,稅后利潤中補充,專用基金轉入,職工入股,集資投入,聯營投入,其他單位投入的資金等。
適用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業戶財務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其自有流動資金包括個人投入,集體投入,集體入股,稅后積累補充,以及聯營單位投入等形成的資金。
2.關于國家指定的農副產品收購部門如何確定問題。
農副產品包括農產品和副產品。國家指定的農副產品收購部門主要是國營糧食、商業和供銷社的有關公司、站(棧)的收購部門。這些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不貼花。
3.關于借款申請書,協議書等如何貼花問題。
以借款申請書,協議書或有關借款憑證作為合同使用的,借貸雙方均應就各執的一份憑證按規定分別計稅貼花。
4.關于非金融機構或組織與單位及個人之間、個人與個人之間的訂立的借款合同和銀行間同行業拆借以及企業集團內部的借款憑證是否貼花問題。
《條例》規定的借款合同,是指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與借款單位及個人之間簽定的合同。非金融機構或組織與單位個人之間、個人與個人之間訂立的借款合同和銀行間同行業拆借以及企業集團內部的借款憑證免貼印花。
5.關于人身保險合同是否貼花的問題。
人身保險合同不屬于財產保險范疇,免貼印花。
6.關于代購代銷合同是否貼花的問題。
代購代銷合同屬于一種授權書據,《條例》中未列舉,暫免貼印花。
7.關于供電、供水、供氣合同是否貼花的問題。
《條例》規定的購銷合同不包括供電、供水、供氣合同,這些合同免貼印花。
8.關于房屋開發部門銷售商品房簽定合同是否貼花問題。
房屋開發部門銷售商品房書立的合同,應按購銷合同貼花。
9.關于以貨易貨合同是否貼花問題。
以貨易貨合同是購銷合同的一種形式,其特點是簽訂合同的各方不以貨幣直接作為交換媒介,而以易貨的方式達到商品交換的目的,實際上含有購和銷兩種行為。對此類合同應按合同記載易貨雙方總金額計稅貼花。合同中只記載貨物數量沒有金額的,應按國家牌價計算金額;沒有國家牌價的,可按市場價格計算金額。
10.關于以要貨通知單、計劃調撥單、計劃平衡表代替合同使用是否貼花的問題。
以要貨通知單、計劃調撥表、計劃平衡表等形式代替合同使用的,應視為合同按規定貼花。
11.關于采用分級核算形式企業內部之間如何貼花的問題。
對采用分級核算形式的企業,其在銀行設立經營帳戶并單獨合算的分廠、車間之間簽定的應納稅合同,應按規定貼花;屬總廠與分廠、車間內部簽定的合同免貼印花。
12.關于聯營企業投入固定資產簽定合同如何計算貼花的問題。
聯營企業一方投入的固定資產,以保底收取租金所書立的合同,按財產租賃合同對待。
13.關于貨物運輸合同的貨物運輸費如何確定貼花問題。
貨物運輸合同中的貨物運輸與其他費用能夠分清的,僅對貨物運輸費計稅貼花,分不清的一并計算貼花。
14.關于企業所辦的食堂、托兒所、幼兒園、學校、醫院(診所)設置的帳簿是否貼花的問題。
企業為職工謀福利對內所辦的食堂、托兒所、幼兒園、學校、醫院(診所)設置的帳簿免貼印花。
15.關于對設置一本帳的企業如何貼花的問題。
納稅人只設一本帳簿既記載資金又記載其他會計事項的,應按記載資金的帳簿貼花,貼花不足5元的應按其他帳簿貼花5元。
16.關于以繳款書,完稅證和印花稅票多繳稅款是否退稅的問題。
以繳款書或完稅證繳納印花稅款的因計算有誤或其他特殊原因多繳印花稅款的,可以辦理退稅。以印花稅票完稅的對其多繳的稅款,不論什么原因,一律不予退稅。
17.關于向所屬企業收取管理費用于經費開支的行政管理單位的帳簿是否貼花問題。
以收取管理費作為經費開支的國家行政管理機關設置的帳簿,因其收入不屬于本身生產經營的收入,對其帳簿可免貼印花。
18.關于企事業單位出租房屋與個人書立的合同如何貼花問題。
企事業單位出租的職工宿舍或其他房屋與個人書立的房屋租賃合同,可比照對房管部門的規定辦理,即用于生活居住的暫免貼花,用于生產經營的應按規定貼花。
19.關于對簽定房屋轉移書立的合同沒有房屋價值的如何計算貼花的問題。
對房屋轉移書立的合同沒有房屋價值的,可參照當地房管部門的同類房屋價格計稅貼花。
20.關于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印花稅票粘貼位置的問題。
對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繳納的印花稅,應統一粘貼在第一頁的右上角,并蓋章注銷。
21.關于哪些工商營業執照貼花的問題。
工商營業執照是企業、個體工商業戶和其他經營單位取得合法經營權的憑證。營業執照分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執照》、《臨時營業執照》四種,以上四種均按規定貼花。
22.本規定與上級文件有抵觸的,以上級文件為準。
本規定從一九九0年六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