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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對助力(動)車征收車船使用稅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車船稅
文      號:皖地稅[1998]111號
頒發日期:1997-06-30
地   區:安徽
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
時效性:有效

各行署、市、縣地方稅務局;

    助力(動)車是近年來出現的一種新式交通工具,目前公安交警部門已在全省范圍內將其納入機動車輛管理,上摩托車牌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及《安徽省車船使用稅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助力(動)車應按兩輪摩托車稅額征收車船使用稅,并從今年l月1日起執行。請各地加強宣傳,抓緊與當地交警部門聯系,在年檢年審時把關,共同做好助力(動)車車船使用稅的征收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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