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文 號:京地稅一[1998]263號頒發日期:1997-07-03
地 區:北京行 業:房地產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各區、縣房地局、土地局:
針對在房地產開發公司銷售商品房屋與購買方簽定合同計算繳納印花稅時,適用稅率各區、縣掌握不一的問題,現明確如下:
一、凡進行房屋買賣的,簽定的購房合同應按產權轉移書據所載金額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在辦理買賣過戶手續時,應監督買賣雙方在轉讓合同或協議上貼花注銷完稅后,再辦理立契過戶手續。
二、在辦理房地產權屬證件時,應按權利許可證照,按件交納印花稅五元,房地產權屬管理部門應監督領受人在房地產權屬證上按件貼花注銷完稅后,再辦理發證手續。
本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以前與本文有抵觸的文件同時廢止。
一九九八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