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船稅文 號:皖地稅[1998]124號頒發日期:1997-07-08
地 區:安徽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宿縣行署:
你行署上報的《關于靈璧縣開征自行車車船使用稅的請示》(宿行署[1998]14號)已由省人民政府授權我局辦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五條的規定,同意靈璧縣開征自行車車船使用稅,每輛車每年稅額4元,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靈璧縣開征自行車車船使用稅,縣政府及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要深入細致的做好宣傳工作,制定切實可行的征管措施,嚴格執行車船使用稅政策規定,禁止任何形式的攤派。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