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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以抵押款取得房屋租賃的合同如何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印花稅
文      號:滬地稅地[1998]40號
頒發日期:1997-07-08
地   區:上海
行   業:房地產業
時效性:有效

    最近,在印花稅納稅檢查中發現,有的房屋租賃合同(協議書)表明,出租方以自用房屋無償租賃給承租方,作為互惠互利條件,承租方將一定金額的無息抵押款付給出租方,待租賃期滿后,出租方將抵押款一次性歸還給承租方。為加強對房屋租賃市場有關合同(協議書)的印花稅征管,經研究,現就上述合同(協議書)如何征收印花稅問題明確如下:

    對以押款形式取得房屋租賃的合同(協議書),屬于財產租賃合同,其合同(協議書)記載的抵押款應視為房屋租用期內的租金,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稅目列舉的財產租賃合同的1‰稅率計算貼花。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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