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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契稅實施辦法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契稅
文      號:政府第77號
頒發日期:1997-07-15
地   區:新疆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自治區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契稅。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是指下列行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三)房屋買賣;

    (四)房屋贈與;

    (五)房屋交換。

    第四條 以下列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照章征收契稅:

    (一)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三)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四)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第五條 契稅稅率為3%。

    第六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稅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以及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之間相互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

    (四)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由房地產轉讓者補繳契稅,其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上述四項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第七條 契稅應納稅額,依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稅率和第六條規定的計稅依據計算征收。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應納稅額以人民幣計算。轉移土地、房屋權屬以外匯結算的按照納稅義務發生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市場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

    (二)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予以減征或者免征;

    (四)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征;

    (五)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

    (六)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以及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雙邊和多邊條約或者協定的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聯合國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代表、領事館員和其他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經外交部確認,可以免征;

    (七)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以及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交換,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

    (八)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征項目。

    第九條 納稅人符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規定的,應當在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后十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減征或者免征契稅手續。

    第十條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第十一條 經批準減征、免征契稅的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屬于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減征、免征契稅范圍的,應當補繳獲已經減征、免征的稅款。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土地、房屋改變用途的當天。

    第十二條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獲納稅款。

    第十三條 納稅人已繳納契稅,但未履行所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申請退稅的,經縣級以上契稅征收機關審核批準,可準予退稅。

    第十四條 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后,契稅征收機關應當向納稅人開具契稅完稅憑證。

    第十五條 納稅人應當持契稅完稅憑證和其他規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納稅人未出具契稅完稅憑證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契稅征收機關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機關。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向契稅征收機關提供有關資料,并協助契銳征收機關依法征收契稅。

    第十七條 契稅以征收機關自征為主。各級征收機關可以根據征收管理的需要,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后,委托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代征契稅。

    第十八條 契稅的征收管理,依照本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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