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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浦東新區和其他城鎮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開征范圍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文      號:滬地稅地[1998]42號
頒發日期:1997-07-17
地   區:上海
行   業:房地產業
時效性:有效

    隨著本市城市建設和房地產開發的迅速發展,城區范圍不斷擴展,我局滬地稅地(1998)32號文對中心城區征收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已作規定。經研究,現對浦東新區和其他區縣的縣(區)城、建制鎮(以下簡稱城鎮)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開征范圍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浦東新區按原屬于黃浦、南市、楊浦地區作為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的開征范圍,經過幾年的開發和建設,原劃定區劃范圍的道路、河流等地界已消失無存,城區范圍不斷向外延伸。因此,對浦東新區按內環線之內的地區作為開征范圍,其他地區的企事業單位(除城鎮和高橋工業區之外)暫不列入開征范圍。

    二、有關去和各縣開征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的城鎮,一般是按1986年劃定開征范圍的。近十多年以來這些城鎮的建設范圍擴展較大,應按建成區作為開征范圍,具體城鎮建成區可由區縣稅務機關會同城建部門確定。

    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和《中國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是按年計征,因此,本通知自征收本年度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起開始執行。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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