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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契稅征收中幾個問題的批復》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契稅
文      號:云地稅發[1998]292號
頒發日期:1997-07-25
地   區:云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縣財政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契稅征收中幾個問題的批復》(財稅字[1998]96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貫徹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認真核定計稅依據。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的計稅依據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全額,不扣除任何項目,請各地在征收中嚴格執行此規定。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確定計稅依據。

    二、嚴格控制減免稅。各地只能按照政策規定辦理契稅減征、免征的審查、核實工作。

    三、正確掌握事業單位免征契稅范圍。事業單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 例》第六條 規定免征契稅應同時具備以下條 件:一是納稅人按《事業單位財務規則》進行財務核算,以國家財政拔款承受土地、房屋權屬;二是所承受的土地、房屋必須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項目。

    下列事業單位或者事業單位的特定項目,應當視同企業單位征收契稅:(一)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系,執行《企業財務通則》的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的生產經營單位;(二)事業單位經營的接受外單位要求投資回報的項目;(三)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四)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評估師事務所和稅務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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