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文 號:青地稅三[1998]8號頒發日期:1997-08-02
地 區:山東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近期,各基層局在加強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源覆蓋式管理工作中,反映了一些問題,結合貫徹山東省省地方稅務局魯地稅三字(1998)第9號文件有關規定,經請示研究,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納稅人將自有房地產對外出租取得的收入如何征收房產稅問題。
對納稅人將自有房地產對外出租的,應按租金收入全額計算征收房產稅。
對納稅人在出租房地產中有露天貨場、倉儲用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核定其房屋部分租賃收入,從租計征房產稅。
對納稅人將自有房產對外出租的,不論何種租賃方式,不分用途,不分時間長短,均由出租方按每次實際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十日內申報繳納房產稅。
二、關于對納稅人同一房產部分經營、部分出租如何征收房產稅問題。
對納稅人同一房產部分自用、部分用于出租的,對其出租部分應按租金收入計算征收房產稅,自用部分以自用房產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乘以按規定比例扣除后的房產余值計算征收房產稅。
三、對賓館、飯店、酒店、療養院、寫字樓等對外出租如何征收房產稅問題。
對賓館、飯店、酒店、療養院等對外出租取得的收入,應按其租金收入計征房產稅。但對其中客房部分對外出租的,可暫按房產原值從價計征房產稅。
對寫字樓對外出租取得的收入應按其租金收入計算繳納房產稅。
四、關于對無租使用房產如何征收房產稅問題。
對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免稅單位、納稅單位的房產,應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參照當地房地產市場的實際情況,根據同類房產的市場租賃費核定其應代繳的房產稅。
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加強房產租賃核定工作,建立相關制度,完善核定手續,明確工作責任,納入規范化管理。
五、關于對申報租金收入不實如何確定征收房產稅問題。
對納稅人申報應稅租金收入明顯與市場價格不符的,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參照當地房地產市場的實際情況,根據同類房產的市場租賃費核定其應納稅額。
六、關于對房產重估新增價值征收房產稅問題。
對國有、集體企業在清產核資工作中進行資產重估后的新增價值,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對固定資產重估后新增價值已增提折舊的企業,應按照重估后的價值征收房產稅;對資產重估后未能按新增價值提折舊的企業,可由同級清產核資機構出具證明,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在核定的期限內,對其固定資產重估后新增部分免征房產稅。
七、納稅單位將職工宿舍出售如何繳納房產稅問題。
納稅單位因房改將單位職工宿舍出售全部產權或部分產權的,都應按會計制度規定核銷固定資產。凡按規定核銷固定資產的,經主管地稅機關核實后,不再繳納核銷固定資產部分的房產稅;凡未按規定核銷固定資產的,仍應按規定繳納房產稅。
八、納稅人以房產投資入股形式成立新的外商投資企業如何繳納房產稅問題。
納稅人以房產投資入股形式成立新的外商投資企業,若投資方未將房產原值轉移到外商投資企業中,應由投資方繳納房產稅;若已將房產原值轉移到外商投資企業中,應由外商投資企業繳納房產稅。
九、對個人購買房屋從事經營或出租的,如何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
對個人購買房屋從事經營或出租的,不論其購買全部產權還是部分產權,均應按規定繳納房產稅。對其從事經營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房地產市場實際情況,根據同類房產原值核定其房產原值,計算征收房產稅;其對外出租的,應按其租賃收入計征房產稅。
對個人購買房屋從事經營或出租的,其土地使用權仍歸原單位擁有的,由原單位按規定計征或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其土地使用權歸個人擁有的,由個人按規定計算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十、關于對外出租土地如何確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問題。
凡對外出租土地的納稅人,不分土地性質,均由出租方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中:對納稅人將土地出租給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使用的,凡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與出租方未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租賃手續的,出租方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對雙方已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租賃手續的,對出租單位在租賃期間暫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原青島市稅務局青稅四(1990)50號文件停止執行。
十一、以土地作價入股的,如何確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問題。
以土地作價入股方式成立的新的內資企業,由接受投資使用土地的內資企業按規定計算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十二、關于納稅單位共同使用共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上的多層建筑如何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
納稅單位共同使用共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上的多層建筑的,凡持有土地管理機關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未持有土地使用證書的,由納稅人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積占建筑總面積的比例據實申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實確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凡原政策規定與本通知規定有抵觸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以上第一條至第四條、第十條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