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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契稅有關問題的批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契稅
文      號:云地稅發[1998]323號
頒發日期:1997-08-12
地   區:云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曲靖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在契稅政策執行中有關問題的請示》(曲市地稅發[1998]56號文)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對土地、房屋按成交價格征收契稅。

    二、對鐵路線路、露天貨場、公路、過磅稱等附屬設施及空地按其實際占地面積,依照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有關規定征收契稅。

    三、對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內注明的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不予扣除,應當一并征收契稅。

    四、對水、電、消防等附屬設施,隨房屋所有權轉移,或者隨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權一并轉移的,應當征收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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