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契稅文 號:云地稅發[1998]323號頒發日期:1997-08-12
地 區:云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曲靖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在契稅政策執行中有關問題的請示》(曲市地稅發[1998]56號文)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對土地、房屋按成交價格征收契稅。
二、對鐵路線路、露天貨場、公路、過磅稱等附屬設施及空地按其實際占地面積,依照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有關規定征收契稅。
三、對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內注明的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不予扣除,應當一并征收契稅。
四、對水、電、消防等附屬設施,隨房屋所有權轉移,或者隨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權一并轉移的,應當征收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