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船稅文 號:錫地稅三[1998]2號頒發日期:1997-04-12
地 區:江蘇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市區各分局、新區財稅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現就征收一九九八年度自行車車船使用稅(下簡稱自行車稅)提出如下要求:
一、征管模式一九九八年度自行車稅的征管模式,仍維持以前年度的方式。即各分局按原稅收征收管理范圍,首先委托各單位的財務部門代扣代繳本單位人員的自行車稅。
其次在代扣代繳階段結束后上街設點,方便廣大市民自覺繳納自行車稅。最后由各分局組織進行納稅檢查。
二、征收對象及標準凡在我市境內(含郊區、馬山區、新區)擁有各類自行車及助力車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規定繳納自行車稅。
自行車每輛年稅額4元;各類助力車每輛年稅額8元。
三、征收步驟4月1日至4月30日為宣傳發動、辦理委托階段;5月1日至5月31日為代扣代繳階段;6月1日至6月20日為設點征收階段;6月21日起進行納稅檢查。
四、幾項要求
1、在準備階段,各征收分局應借助稅法宣傳月大造聲勢,充分利用各級協稅護稅網絡、稅法宣傳例會、稅法公告欄等媒體進行廣而告之、宣傳發動,并組織簽訂好代扣代繳協議書。
2、在代扣代繳階段,各征收分局應認真及時地做好稅款入庫、標志牌發放和代征手續費給付工作。代扣助力車稅的稅票,一律使用八元定額稅票,不得以二張自行車稅票代替。
3、在設點階段,各征收分局除征收窗口外,另必須設立1-2個征收點,設點的位置由分局自定。各征收窗口不得拒收現金。各全局請于4月20日前將設點準備情況報市局三處,由三處匯總報市公安局審批。
4、在檢查階段,各分局應結合日常稅務稽查,對單位代扣代繳自行車稅情況進行檢查。凡發現未行代扣或代扣不到位的,要查補入庫。
5、該項工作結束后,各征收分局請將征收中經驗、存在的問題及建議書面報送市局三處。本工作列入上半年度的崗位責任制考核。
以下通知,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