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土地增值稅文 號:滬地稅地[1998]20號頒發日期:1997-04-12
地 區:上海行 業:房地產業時效性:有效
近接直屬第二稅務分局反映,關于現代企業制度試點單位提供土地使用權以聯建(合作建房)換得房產再行出售,按規定征稅影響企業單位盤活存量資產的問題。經研究,為了推動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促進現代企業制度試單位盤活存量資產,適當減輕聯建房產中住宅房出售繳納土地增值稅的稅收負擔,對現代企業制度試點單位提供土地使用權以聯建換取住宅房,進行出售所取得的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標準扣除房產的建設工程造價及配套來計算上地增值額,據以征收土地增值稅。
計算住宅房建設工程造價及配套的標準(指標)為:
中高檔住宅標準:多層2000元/平方米,
中高層3000元/平方米;
普通住宅房標準:多層1300元/平方米,
中高層2300元/平方米。
土地增值額計算公式:
土地增值額=出售房地產取得的收入- 聯建住宅按規定的標準建設工程造價及配套- 銷售稅金
聯建住宅按規定標準建設工程造價及配套=聯建住宅出售的建筑面積5 規定標準的每平方米住宅建設工程造價及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