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船稅文 號:皖地稅[1998]185號頒發日期:1997-08-23
地 區:安徽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阜陽市人民政府:
你市上報的《關于對我市非機動車船征收車船使用稅的請示》(阜政秘[1998]147號)已由省人民政府授權我局辦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五條的規定,同意你市(包括所屬各縣、市、區)開征自行車車船使用稅,每輛車每年稅額4元,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
你市開征自行車車船使用稅,市政府和各縣、市、區政府以及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要深入細致的做好宣傳工作,制定切實可行的征管措施,嚴格執行車船使用稅政策規定,禁止任何形式的攤派。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局。
對你市要求開征10噸以下非機動船及其他非營業用的非機動車輛車船使用稅問題,鑒于這兩個應稅項目稅源流動分散,不易管理等實際情況,為集中精力抓好自行車征收車船使用稅工作,對此暫不同意開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