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契稅文 號:川地稅函發[1998]267號頒發日期:1997-09-19
地 區:四川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契稅征收管理若干具體事項的通知》(國稅發[1997]176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契稅征收中幾個問題的批復》(財稅字[1998]96號轉發,并結合我省實際,補充以下幾點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關于征收方式。契稅征收應當以征收機關自征為主,對征管力量相對不足的地方,經縣級以上征收機關批難,可以委托當地房管部門或土地管理部門代征。
二、關于減、免稅審批程序。根據《四川省契稅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納稅人符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規定的,應當在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之日起10日內,向縣級以上征收機關書面提出減稅、免稅申請,填制減免稅申請表,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縣級以上征收機關應在嚴格審核后,向納稅人開具減、免稅通知書,納稅人據此到土地或房管部門辦理土地或房屋權屬轉移證書。代征單位不得辦理減稅、免稅手續。
三、關于票證管理。契稅征收中需要的有關票證,即納稅申報表、減免申請表、完稅證、減免稅通知書和“契證”等,具體式樣我局將另行規定。
四、納稅人逾期不辦理納稅申報或者未在指定的納稅期限內交納稅款,征收機關按日以應納稅額的千分之二加收滯納金。納稅人采用任何形式偷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條款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