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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契稅完稅憑證”管理工作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契稅
文      號:云地稅發[1998]397號
頒發日期:1997-09-23
地   區:云南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大理、個舊市地方稅務局:

    為逐步實現契稅征管的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切實加強“契稅完稅憑證”(以下簡稱“契證”)管理,嚴肅財經紀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省政府的有關規定,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契證由省地稅局統一印制,各地必須加強契證的保管、領發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二、依據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核定契稅完稅憑證(房屋契證)工本費收費標準的通知》(云價費發[1998]178號)的規定,契證工本費收費標準每證6元,自1998年7月23日起執行。

    三、各地務必加強對契證工本費收費的管理。接通知后,及時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或變更手續,實行亮證收費;收取工本費時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款收據;工本費入農稅征收經費帳戶,按國家規定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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