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基本法規文 號:國稅直函[1998]1號頒發日期:1997-09-24
地 區:全國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中國投資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華夏銀行、中國民生銀行、中信實業銀行、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險有限公司、鐵道部、郵電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國內貿易部國家物資儲備局、中國工商銀行總行營業部、中國建設銀行總行營業部、中國農業銀行總行營業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總行營業部、交通銀行:
根據國辦發[1998]7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稅務總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規定,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征收局承擔的中央各部門集中繳納稅款的征收管理工作交由北京市等國家稅務局承擔,國家稅務總局將不再設置直屬征收機構。為做好劃轉、銜接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起,中央集中繳庫單位的主管稅務機關由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征收局變更為北京市及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二、根據稅收屬地管理的原則,中國人民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中國投資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華夏銀行、中國民生銀行、中信實業銀行、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險有限公司、鐵道部、郵電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國內貿易部國家物資儲備局、中國工商銀行總行營業部、中國建設銀行總行營業部、中國農業銀行總行營業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總行營業部的主管稅務機關變更為北京市國家稅務局;交通銀行主管稅務機關變更為上海市國家稅務局。納稅地點等有關納稅事宜也做相應變更。
三、各單位一九九八年八月份應納的各項稅款仍按原辦法向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征收局繳納。
四、各單位已向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征收局領取、但未使用的稅收繳款書,應在一九九八年十月底前繳回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征收局。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