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文 號:川財會法[1998]53號頒發日期:1997-09-30
地 區:四川行 業:教育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財政局,省級各主管部門,中央駐川單位:
為了提高會計隊伍的整體素質和會計工作水平,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的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了《四川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現將《四川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將執行中的問題及時反映給我廳。
1998年8月31日
四川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完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相適應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制度,規范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促進我省會計工作水平的提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會計改革與發展綱要》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是會計管理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加強會計隊伍建設的重要內容。各地各部門要切實做好本地區、本部門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
第三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主要任務是提高會計人員的政治素質、業務能力、職業道德水平和社會競爭能力,使其知識和技能不斷得到更新、補充、拓展和提高。
第四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為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的所有從事會計工作并已取得會計證的會計人員。
第五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分為高級、中級、初級三個級別,即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中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和初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一)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及具備相當水平的會計人員;
(二)中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及具備相當水平的會計人員;
(三)初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和已取得會計證但未取得或受聘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的會計人員。
第六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單位的行政領導必須重視本單位財會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鼓勵和支持財會人員按規定接受繼續教育的培訓和自學。
第二章繼續教育的內容和形式
第七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內容應堅持聯系實際、講求實效、學以致用的原則。根據我省的實際情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會計理論和實務;
(二)會計準則及相關的財務會計法規制度;
(三)會計職業道德規范及其他相關知識;
(四)會計電算化的相關知識;
(五)會計事業發展過程中所需要的其他相關知識。
第八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包括接受培訓和自學兩種形式。
(一)培訓形式包括:
⒈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以及四川省會計函授學校、各分校舉辦的培訓;
⒉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培訓點舉辦的培訓;
⒊在正規院校接受國家承認的會計專業教育;
⒋ 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形式。
(二)自學形式包括:
⒈主管部門或單位組織的業務學習、崗位培訓;
⒉參加上一級別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⒊進行會計專業課題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⒋ 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九條 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和中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時間每年累計不得少于68小時,其中接受培訓時間每年累計不得少于18小時,自學時間不得少于50小時。初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時間不少于72小時,其中接受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小時,自學時間不得少于48小時。
第十條 培訓時間計算以實際教學為準,培訓一天按6小時計算,當年接受多次培訓的,可累計計算,但不能跨年計算。
第十一條 承擔了地市級以上會計專業課題研究,并取得地市級以上會計管理機構認可的研究成果;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并考試合格;參加國家認可的會計專業學歷教育,完成當年教學計劃,并考試合格,均可視同完成了當年繼續教育自學課時。
第十二條 高、中、初級會計人員的培訓情況由培訓單位證明,自學情況由所在單位證明。培訓和自學情況財政部門每年確認一次。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會計人員,其繼續教育時間可以順延到下一年度一并完成:
(一)一年內在境外工作超過半年以上的;
(二)生育;
(三)因病假超過半年以上的;
(四)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情況。
有上述情況的會計人員由個人提出書面申請,單位證明,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審核確認。
第三章繼續教育的組織與實施
第十四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行統一規劃,分級管理的原則。
(一)四川省財政廳負責全省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工作:
制定全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制度、規定、辦法;
負責全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教材的選用;
負責省級各主管部門和中央駐川單位、外省在蓉單位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全省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和中、初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工作;
指導、檢查本地區繼續教育工作。
(二)各市地州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培訓管理工作:
制定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細則;
組織開展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負責本地區中、初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工作;
指導、檢查本地區繼續教育工作。
第十五條 實行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證書制度。對所有會計人員頒發四川省財政廳統一印刷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手冊》,記載繼續教育情況,并作為《會計證》年檢的必備條件之一。
第十六條 培訓場所是會計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重要保障,培訓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與承擔工作相適應的教學場所和設施;
(二)擁有與承擔培訓工作相適應的師資隊伍;
(三)能夠完成所承擔的培訓任務,保證培訓質量。
第十七條 充分利用四川省會計函授學校各級分校和函授站的現有教學資源和培訓網絡,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工作中發揮主渠道作用。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管理機構同時應組織和協調好社會力量,發揮會計學會、協會和社會正規辦學單位教學資源優勢,逐步建立和完善與我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相適應的培訓網絡。
第十九條 為了保證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工作健康有序進行,實行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許可證制度。
(一)四川省會計函授學校各級分校和函授站,具有從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培訓資格。
(二)其他從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的單位均須提出申請,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經審核批準設立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單位,由同級財政部門核發《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許可證》,承擔相應的培訓任務,履行相應的責任,并接受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指導、監督和檢查。
(三)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培訓單位由省級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審批;中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培訓單位由省級或地、市、州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審批;初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培訓單位由地、市、州級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審批。
(四)培訓單位于每年度終了后15天內,將上年度培訓情況等年檢材料上報財政部門,接受財政部門考核。
財政部門將不定期向社會公布批準設立的培訓單位。
(五)有能力組織繼續教育的省級主管部門和地、市、州主管部門,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可從事本系統會計人員中、初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第二十條 承擔從事會計繼續教育培訓的教師,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較高的專業水平和教學水平,并要熟悉現階段會計工作發展的水平;
(二)承擔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任務的教學人員,要具備會計專業教授以上職稱或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以及相應水平的政府公務員;
(三)承擔中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任務的教學人員,要具備會計專業副教授以上職稱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以及相應水平的政府公務員;
(四)承擔初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任務的教學人員,要具備會計專業講師以上職稱或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以及相應水平的政府公務員。
凡授課教師須經省財政廳師資培訓班培訓后,頒發《師資培訓合格證》,方可從事繼續教育培訓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收費標準按照四川省會計證考試培訓標準執行。各地區、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規定標準。
第二十二條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將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納入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發展規劃,嚴格執行,拓展思路,充分保證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經費和其他必要條件。
第四章繼續教育的檢查與考核
第二十三條 按照教育、考核、使用相結合的原則,建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檢查和考核制度。
第二十四條 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將納入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建立的《四川省會計人員管理系統》管理。會計人員接受繼續教育培訓合格后,由培訓單位在其《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手冊》中予以登記,并加蓋“四川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專用章”。會計人員自學情況,由所在單位在其《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手冊》予以填寫,并加蓋單位印章。每年由財政部門填注確認意見。
第二十五條 四川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專用章全省統一規格,長3CM,寬2CM,內刻正楷字體“四川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專用章×××單位”,由各培訓單位自行制作。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定期對批準設立的培訓單位的培訓工作進行檢查考核和評估。對不遵守有關規定不嚴格執行收費標準,教學質量不合格,日常管理混亂的培訓單位,取消其培訓資格,收回《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許可證》,以后不再予以審批。
第二十七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手冊》制度逐步與會計證年檢制度相結合。省級管理的會計證將從1999年年檢時,原則上要求出具《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手冊》。但到2003年會計證年檢時仍無《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手冊》的,取消其會計證,且三年之內不得重新申領會計證。市、地、州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對會計證年檢何時與《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手冊》結合作出具體規定,并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八條 按規定應參加繼續教育的會計人員,除第十一條列示的情況外,都必須參加繼續教育,如有未參加繼續教育的,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及會計人員所在單位應督促其接受繼續教育。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對應參加繼續教育而未參加培訓的,有權按下列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一)年度內未接受繼續教育或未按有關規定完成繼續教育時間的會計人員,如無正當理由,予以警告,并不得辦理會計證年檢手續;不得參加上一級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或高級會計師資格的評審;不得參與任何形式會計工作先進集體和個人的評選;不得頒發其會計人員榮譽證書;會計人員單位負有責任的,其單位不得申請會計基礎規范化合格。
(二)連續三年未接受繼續教育或連續三年接受繼續教育但未按有關規定完成繼續教育時間的會計人員,由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作出取消其會計證、其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會計人員所在單位基礎規范化證書的決定。
第二十九條 被取消會計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會計基礎規范證書的個人和單位,兩年(含兩年)內不得重新獲得會計證;不得重新參加會計證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高級會計師的評審;不得確認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化資格??稍趦赡旰蠼浀?、市、州以上財政部門批準后重新獲得會計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及申請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化資格。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四川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1998年10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