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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對契稅會計處理辦法請示的復函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契稅
文      號:財會字[1998]36號
頒發日期:1997-11-09
地   區:全國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財政部駐云南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你處“關于對契稅會計處理辦法的請示”(財駐云監字〔1998〕266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企業和事業單位取得土地使用權、房屋按規定繳納的契稅,應計入所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的成本。

    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房屋按規定繳納的契稅,借記“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事業單位取得土地使用權按規定繳納的契稅,借記“無形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取得房屋按規定繳納的契稅,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同時,應按資金來源分別借記“專用基金----修購基金”、“事業支出”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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