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契稅文 號:財會字[1998]36號頒發日期:1997-11-09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財政部駐云南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你處“關于對契稅會計處理辦法的請示”(財駐云監字〔1998〕266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企業和事業單位取得土地使用權、房屋按規定繳納的契稅,應計入所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的成本。
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房屋按規定繳納的契稅,借記“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事業單位取得土地使用權按規定繳納的契稅,借記“無形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取得房屋按規定繳納的契稅,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同時,應按資金來源分別借記“專用基金----修購基金”、“事業支出”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