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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屠宰稅征收工作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基本法規
文      號:晉地稅農發[1998]35號
頒發日期:1997-11-14
地   區:山西
行   業:農、林、牧、漁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縣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8]13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屠宰稅征收工作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幾點要求,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要進一步加強農業稅征管工作。今年各地認真貫徹國務院發布的《糧食收購條例》,除按規定代扣、代繳農業稅外,不再代扣其他任何稅費,有力地促進了農業稅的征收。目前各地在實行戶交戶結,完稅證開到戶的過程中遇到了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對此要引起足夠重視,要在不折不扣貫徹政策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采取多種征收方法,在收購糧食旺季,征收機關要集中人員和精力實行駐點征收和稅款結算,堅持稅票開到戶;對于零散戶要依靠協稅護稅組織,依法委托代征員組織征收,要在代征稅款的同時把稅票開到納稅人。

    二、加大農業特產稅執法力度,規范執法行為。一是農業特產稅要在稅源普查的基礎上堅持做到據實征收。在農業稅計稅土地上種植農業特產品的兩稅不得重復征收。

    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8]133號文中規定“對利用農業稅計稅土地從事農業特產品生產的,其農業稅應征稅額大于農業特產稅應征稅額的,征收農業稅,其農業特產稅應征稅額大于農業稅應征稅額的,征收農業特產稅,兩稅不得重復征收。”

    這一規定和財政部[1994]財農稅字第7號文件規定的內涵一致,為便于實際操作,仍按[1994]財農稅字第7號文件規定執行。二是依法采取“核產計征”(即核定收入征收)和“按畝(株)計征”等多種征收方法,不搞一刀切。當前要重點向納稅人宣傳我省各地一些征收機關采取的“按畝(株)計征”的辦法,是在稅源普查的基礎上合理核定農業特產品產量和收入,定期定額征收的一種方法,它和脫離實際按畝或按人平均攤派有著本質的區別,取得納稅人的理解和支持。三是農業特產稅的計稅價格要嚴格按照《國務院關于對農業特產收入征收農業稅的規定》執行,具體計稅價格由縣級征收機關確定。四是對納稅人農業特產品確實受災歉收的,要認真核實,按程序減免。

    三、屠宰稅要加強代征單位、人員的管理,做好對他們的政策培訓輔導、監督工作,確保代征單位和人員嚴格依法代征。同時,要進一步加強鄉村協稅護稅網絡的建設。切實發揮協稅護稅人員的作用。

    四、各級征收機關切實加強對農村稅收工作的領導。農業稅收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征管工作難度大。第四季度是組織收入的旺季,對此,各級征收機關特別是主要領導要切實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并要作為四季度的一項中心工作,采取過硬措施,加大宣傳力度,強化目標責任制考核,要蹲點到重點地區,解決存在的主要問題。在堅持執行政策的前提下,努力完成今年的各項稅收任務,為我省經濟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屠宰稅征收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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