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稅收征管,車輛購置稅文 號:吉國稅發[1998]331號頒發日期:1997-12-02
地 區:吉林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縣(市、區)國家稅務局,省局石油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征收管理司《關于做好開征燃油稅和車輛購置稅發票印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征函[1998]34號)轉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接此通知后應速將本地機動車銷售單位(包括機動車生產單位和經銷單位)、成品油銷售單位(包括成品油生產廠、石油公司、加油站)名單及1997年度有關經濟指標(詳見附表),由市、州國稅局匯總后于11月15日前上報省局征管處。
二、在省局具體規定下發前,各地要嚴格掌握機動車銷售發票和成品油銷售發票的印制數量,以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附件:一、機動車銷售單位統計表二、成品油銷售單位統計表
附:國家稅務總局征收管理司關于做好開征燃油稅和車輛購置稅發票印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略)
吉林省國家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