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稅收征管,土地增值稅文 號:吉地稅地字[1998]297號頒發日期:1997-12-05
地 區:吉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為了切實加強對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防止稅款流失,根據我省幾年來的征收狀況,經研究決定對土地增值稅的征收辦法進一步明確如下:
1.對新建房屋整體一次性轉讓的,按實際應納稅額全額征收土地增值稅。
2.對新建房屋非整體轉讓的,按實際轉讓部分的收入預征土地增值稅。待房屋全部轉讓后,匯算清繳稅款。
3.對單純轉讓國有土地和轉讓舊房的,按實際收入預征土地增值稅。經接受委托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地稅部門審核認定后,對預征稅款多退少補。
4.土地增值稅預征比例暫定為轉讓國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取得收入的2%。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按本通知執行。各地接到通知后,在年底前要對土地增值稅征收情況進行一次清理檢查。99年1月末前將檢查結果報省局。
注:吉地稅財行函[2001]23號文件第二條又對該文件第4條做了重新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