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契稅文 號:川地稅函發[1998]384號頒發日期:1997-12-11
地 區:四川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契證”格式的通知》(國稅發[1998]70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補充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契證”由省局統一印制,待印制完畢,再通知各地領取。對“契證”的領取、使用、保管等各地務必按總局和省局有關規定執行。
二、“契證”適用于未發放“房屋所有權證”的農村地區。為降低契稅的征收成本,凡發有產權證的,只在產權證上粘貼“四川省契稅完(免)稅貼花”,不再發“契證”。三、“契證”存根聯與正頁之間的中縫處應當加蓋“契稅征稅專用章”。四、“契證”必須用碳素墨水填寫,字跡要工整?!捌踝C”的編號方法按總局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