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契稅文 號:云地稅發[1998]536號頒發日期:1997-12-17
地 區:云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昆明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合作建房中契稅的請示》(昆地稅發[1998]405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建設部、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城鎮住宅合作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建房[1992]67號)在《城鎮住宅合作社管理暫行辦法》的第十五條 明確規定:“國家對用于社員居住的合作住宅,在稅收政策上給予減免優惠,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局制定?!睂τ谀憔址从车恼呙軉栴}請按此辦理。
二、契稅針對房地產的權屬轉移行為,向承受房地產權屬的單位和個人證收。而住宅合作社的類型多樣;取得建房用地的方式多樣;建房形式多樣;合作住宅建成后,其產權有合作社所有、社員個人所有、住宅合作社與社員個人共同所有等多種形式。
對合作建房過程中,房地產權屬轉移的不同環節、轉移的不同形式,應區別不同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辦理。
三、契稅減免的立法權在中央,請嚴格按照政策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