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契稅文 號:晉地稅農發[1998]45號頒發日期:1998-01-17
地 區:山西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永濟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契稅征收有關政策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和土地管理的有關政策規定,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如在原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年限和用途內,轉讓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即為有效合同,契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轉讓雙方簽訂轉讓合同的當日;如改變土地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使用性質和規劃設計要求,應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并按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契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轉讓承受方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當日。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先到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土地管理部門補辦土地出讓手續后,再按以上規定執行。
二、凡符合減征或免征契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應在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權屬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辦理減征或免征契稅手續,逾期不辦理的,按違反稅收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你局接文后,要認真核實征管中遇到的具體問題,照此規定執行。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