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契稅文 號:晉地稅農發[1998]48號頒發日期:1998-01-29
地 區:山西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縣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和《山西省契稅實施辦法》,做好我省契稅征收管理工作,現將契稅征收管理中的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收機關。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負責本地區范圍內契稅的納稅申報和稅款的征收管理。
二、征收方式。契稅征收可采取地方稅務機關目征和委托代征等辦法。具體由縣級征收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地稅機關自征: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對本地范圍內發生的應稅行為直接辦理稅款征收事宜。稅務機關自征主要采取兩種形式:一種是在辦稅服務廳(辦稅服務場所)設立征收窗口,納稅人自行申報,集中征收。另一種是主管稅務機關派員進駐房地產交易所,與土地、房管部門聯合辦公,設立辦稅窗口,駐點征收。
委托代征: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委托土地、房產、住房制度改革管理部門,房地產開發企業、村民委員會代征契稅。代征單位要按照與主管稅務機關簽訂的委托代征協議的要求,依法征收稅款。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向代征單位支付代征手續費。
三、納稅申報。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到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或代征單位辦理納稅申報手續。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持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契約、協議、合約、單據、確認書等,到主管稅務機關或代征單位領取并填寫“契稅納稅申報表”(格式附后,地市局印制),并在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四、稅款征收。主管稅務機關和代征單位,在審核納稅人填寫的“契稅納稅申報表”無誤的基礎上,征收稅款,并向納稅人填開“契稅完稅證”(格式附后,省局統一印制)。
代征單位要將本月代收的稅款,在次月初十日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報繳,并同時報送“代征契稅報告表”(格式附后,地市局印制)。
五、對代征單位“契稅完稅證”的管理。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向委托的代征單位限量供應“契稅完稅證”,但考慮到房地產開發公司的一些實際情況,也可采取由其代征稅款后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繳,由主管稅務機關填開“契稅完稅證”的辦法。具體由縣級征收機關確定。對代征單位領取的“契稅完稅證”,要按照省局關于農業稅收票證管理的規定,加強管理。
六、減稅、免稅。契稅的減免實行申報審批制度。為嚴格執行政策,契稅減免審批集中由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管理。
凡符合政策規定減免稅的,需由納稅人提出申請,并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和填寫“契稅減免審批表”(格式附后,地市局印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并簽署意見后,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審核批準。
七、住房標準。省政府晉政發[1998]23號規定,我省城鎮職工住房建筑面積控制標準為:科級和科級以下為60-80平方米、縣處級為100平方米、地廳級為140平方米。各類專業技術人員,按人事部門的有關規定參照執行。
對城鎮職工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免稅,全省統一按以上標準執行,超出上述標準的,照章征稅。
八、違章 處罰。契稅納稅人的違章 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8]195號《關于進一步明確契稅納稅人有關法律責任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征收經費。契稅征收經費的來源和管理,仍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現行規定執行。要嚴格管理,專款專用,保證征管工作的開展。
十、新舊條例銜接。凡1997年10月1日前已簽訂房地產權屬轉移合同,但未辦理納稅手續的,對其征稅處理仍按原政策執行。為了做好新舊條例銜接工作,防止偷逃稅行為發生,各地市局可規定截止期限,辦理適用原《契稅暫行條例》的契稅征免手續。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