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船稅文 號:渝地稅發[1999]22號頒發日期:1998-02-06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萬州、黔江開發區地方稅務局,各區縣(自治縣、市)地方稅務局,市局各直屬單位:
為了確保一九九九年度全市車船使用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征收日期:仍為每年度的三月份,全年稅款一次征收。
二、納稅標志: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取消27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渝府[1998]133號)精神,市局決定,取消對我市汽車及摩托車發放的納(免)稅標志的收費,同時取消對本市摩托車發放鋁質納(免)稅標牌。從一九九九年度起,全市所有納稅單位及個人的汽車及摩托車按照稅法規定繳納車船使用牌照稅后,由征收機關免費發放全國統一樣式的“稅訖”標志;免稅單位亦應按規定到稅務機關領取“免稅”標志。納(免)稅單位及個人領取納(免)稅標志后,應按規定粘貼于汽車擋風玻璃上,摩托車不便于粘貼的,駕駛人員應將“標志”隨身攜帶,以備稅務機關查驗。
三、征收管理:取消對車船使用稅標志的收費是市政府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文件精神,切實減輕企業負擔的一項重要措施。各區縣(市)局接文后,應給予高度重視,認真貫徹執行。要將文件規定及時布置到基層征收單位和通知車船使用稅代征單位。同時,按本地區機動車輛實際數量到市局計財處領取納(免)稅標志。對領回的標志應嚴格管理,并制定領、發制度,防止偷漏稅現象發生。在車船使用(牌照)稅的征收管理上,要多從源泉控管上著手,繼續加強與車輛管理部門的協作配合,探索行之有效的征管辦法及手段,各地在征管中,若有值得推廣的經驗作法,請及時總結上報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