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船稅文 號:皖地稅[1999]14號頒發日期:1998-02-11
地 區:安徽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縣地方稅務局、財政局:
為了加強農村地方稅收管理,降低稅收征收成本,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和《安徽省地方稅收征收管理辦法》的規定,地稅機關在實行集中征收的同時,可以委托鄉鎮財政所代征地方稅收、現將委托代征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代征范圍
在沒有設置地稅分局(所)的鄉鎮,可以將所轄區范圍內的所有農村地方稅收委托代征,也可將農村集市貿易市場稅收、車船稅收、屠宰稅收等部分農村地方稅收委托征收。
二、代征管理
各級地稅、財政機關要嚴格按照《安徽省地方稅收委托代征管理試行辦法》(皖地稅[1998]244號)文件規定執行。
三、工作要求
(一)財政機關和地都機關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認真研究,精心組織,密切配合,加強管理,抓緊落實。
(二)財政代征單位要按照稅務機關和代征證書的要求,確定專人管理,認真搞好稅源調查,編制收入計劃,嚴格執行稅收政策,定期結報。
(三)地稅機關要加強代征工作的管理,搞好代征人員的資格認定和業務培訓,對代征單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檢查清理,防止漏征漏管。檢查重點是應登記辦證而未登記辦證的漏管戶,以防有證戶向無證戶轉化。